企业注销前的企业所得税清算如何计算问:按照现行政策的规定,企业注销前哪些情况应当清算?清算时限如何确定?清算所得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清算所得如何计算?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是否意味着一定缴纳?企业清算所得如何申报?读者程璐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等有关规定,针对你所提出的问题解答如下:一、企业清算的对象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清算时,应以清算时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清算所得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有两种情况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一是按中华人民共和令第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合资、合作、联营企业在经营期满后,不再继续经营而解散;合作企业的一方或多方违反合同、章程而提前终止合作关系解散。。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无法经营下去,应进行清算;企业因违法经营,造成环境污染或危害社会公众利益,被停业、撤销,应当进行清算。二是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二、企业清算的时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财税〔2009〕60号文对此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也就是说,无论清算期间实际是长于12个月还是短于12个月都要视为一个纳税年度,以该期间为基准计算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如果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该年度终止经营前,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终止经营后则属于清算年度,按照清算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清算所得的税收优惠适用清算所得是否不再适用任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国税函〔2009〕388号文中对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设计来看,清算所得到应纳所得额中间存在四个减项,包括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其他免税所得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四项。除不征税收入和弥补亏损并不属于税收优惠范畴外,免税收入和其他免税所得均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税收优惠范畴。企业清算期间,正常的产业和项目运营一般都已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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