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0614【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06-05【生效日期】1997-06-0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抚顺市教育督导规定(1997年6月5日抚顺市人民政府第27号《抚顺市教育督导规定》业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教育工作的领导和教育行政监督,完善我市教育督导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第三条教育督导的范围主要是:中等和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以及由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委托进行督导的有关教育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县、区人民政府均设教育督导室,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代管,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 第五条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市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所辖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教育执法职责进行督导; (三)对所辖县、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 (四)统一组织和协调对各级各类教育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五)对教育工作中带有方向性、全局性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同级及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六)组织开展教育督导研究,总结推广教育督导经验; (七)组织各级教育督导人员参加培训; (八)完成市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区政府教育督导室的职责由县、区人民政府参照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职责制定。 第六条第六条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均设督学。督学是执行教育督导任务、履行教育督导职权的人员。督学分为正、副局级,正、副处级和正、副科级督学。督学人员的任命,除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外,须报同级政府履行聘任手续,颁发督学证书,并报上级督导机构备案。督学聘期为三年,可连续聘任。 第七条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聘兼职督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聘任,聘期二年,可连续聘任。 兼职督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与专职督学具有同等职权。 第八条第八条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书,持督学证书进行督导。 第九条第九条督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国家和省、市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县、区督学可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有较高教育理论水平,有十年以上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有一定的教育管理能力和写作水平; (四)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工作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勤政廉洁,有较高群众威信;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第十条第十条兼职督学除具备督学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 (二)担任或曾任处(县)级(县、区督学为科级)以上领导职务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二十年以上从事教育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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