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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研究现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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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研究现状.doc安乐死研究现状二十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在塑造自我,优化人生的过程中,一方面追求生的优化,同时也提出了对死的优化,于是安乐死问题应运而生,人们开始对死亡进行公幵、认真、广泛、深入地讨论研究。我国对其的讨论始于上世纪80年代,近30年来,学界关于“安乐死”的讨论也是见仁见智,不胜枚举,并伴随“安乐死”热点事件的出现而激烈非常。通过细细检索这些纷纭的讨论,我们将中国学界对于“安乐死”的研究现状总结如下:从观点来看,超过八成的学者对安乐死合法化持肯定或积极态度,只有少数人表示了否定或者保留意见。从内容來看,学界对“安乐死”的研究基本由安乐死概念界定,安乐死合法性论证以及安乐死立法建构等三部分组成。其中安乐死的概念界定分歧最大,且主要集中于安乐死适用主体,如未成年人、昏迷不醒的植物人或者患有严重的先天性疾病或严重残疾的新生婴儿能否适用安乐死?其次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问题,如安乐死与听任死亡、缓和医疗、辅助自杀的区分K(l)对濒死病人,尽一切必要的医疗救治后,为免除濒死病人饱受痛苦煎熬,而中断无益的或过分负担的医疗装备,使病人顺乎自然地死亡(注意:在此状况屮,撤除医疗设备并未导致病患死亡);(2)对临终病人采取减缓病痛的治疗方法,如给予止痛药,具耳的在于减轻痛苦,而非以缩短生命为意图,只是治疗过程中不免伴随缩短生命的危险(注意:在此状况中,药物、治疗的给子,其意图不是为结束病患生命”其它的争议如是否以精神痛苦为必要、死亡标准的界定等等,总之,“安乐死”是一个令人迷乱、模棱两可的术语,而安乐死本身乂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且对于每种类型,在伦理上的可责难性是截然不一样的。安乐死合法性论证部分,学界主要从国内外趋势、伦理道徳、法学理论三方面來论证,从国内外趋势而言,安乐死的立法实践已经在澳大利亚、荷兰、美国、日木诸多国家和地区取得了较为丰富的成果,国内涉及安乐死的案件也口益增多,民众要求立法呼声很高。而从伦理道德来看,传统的儒家思想、宗教教义以及医德要求是否定安乐死的主要原因。法理方面,有的学者从安乐死的权利基础,如死亡权、人性尊严、生命权等角度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究,而有的学者试图从部门法角度进行论证,如安乐死的合宪性研究、安乐死的非罪化研究、安乐死作为民事权利是否可诉?等等。安乐死的立法建构方面,由于有世界范围内的较为丰富实践,除适用主体外学界分歧不是很大,特别是程序法上相对完善,成果显著,它基木由申请、审查、执行、备案等程序组成,其共同点是机构、人员的专门化和专业化以及风险监控的严格化,典型的如安斥死委员会、安乐死医师和顾问的设置、生前遗嘱和代理人的设立、独立第三方见证,冷静期的设置,“裁执分离”制度,无条件撤回制度、监控执行等等,然而由于安乐死主体界定仍存在较大争议,若申请主体得不到有效限制,则滥用的风险将非常大。从不足上看:1、总括:许多讨论只是在浅层次上重复言说,殊少理论创新,而且讨论虽然一直不断,可是针锋相对的争鸣几乎没有,从而不能将安乐死研究向更深更细微的层次推进。2、关于安乐死的合法性论证,很少有人区分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法性(形式合法性只关注所符合的法律的权威渊源,而与所符合的法律的实质内容不涉,是实证主义法学路线;实质合法性更为追究法律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是自然法学路线)。其次,许多论证面临“二次正当性论证亏空”的问题(即“现代社会制度(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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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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