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案例羊误汲葡钦启底伸谩直翠蜕厕爸掏讫砧捎裕宇顿捎陪哺狱秦吴原道修俘溪国际结算案例国际结算案例案例1对正本单据的理解有一信用证的开证行开立了一张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该证中有一条款规定“必须提供全套3/3正本洁净已装船提单”。而受益人提供的全套单据中包括了一套3/3洁净已装船提单,每一份均经有承运人手签,且分别表明“original”、“duplicate”、“triplicate”。通知行审核了受益人交来的单据,认为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于是即对受益人付款,并单寄开证行索偿。开证行收到单据后认为有一处不符。全套三份正本提单上并没有如《UCP600》第20条a款的规定全部标上“original”字样。所以该行拒绝付款并持有单据听候处理。议付行则认为一套三份提单全是正本单据,均经由承运人手签。该正本单据的制作符合《UCP600》的其他相关规定。此外,议付行认为《UCP600》第20条a款的规定并不适用于运输单据。提单上“original”、“duplicate”、“triplicate”字样并非“正本”、“第二联副本”、“第三联副本”之意,应理解为originaloriginal,duplicateoriginal,triplicateoriginal”,即“第一联,正本”,“第二联,正本”,“第三联,正本”。这一做法已为国际银行界和运输界所普遍接受。柏漳摘犹喘把吵用氰随欲构研乐付砂幸批吾缄倡密势兵了踩互弗距攀丝后国际结算案例国际结算案例案例1分析信用证要求提供全套3/3正本提单,每份正本提单都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因此不管是否标有“original”字样,是否其他各联标明“duplicate”“triplicate”字样,都应视作为符合信用证提供正本海运提单的规定。运输单据中的“duplicate”、“triplicate”字样不能被认为是副本。《UCP600》第20条a款的规定不适用于此案。此案的启示是:在处理信用证业务中固然要严格遵守《UCP600》的规定,但对于《UCP600》的规定,必须深刻领会,同时还须牢记公认的一些习惯做法。虽然此案最终是以受益人的胜诉而告终,但在每张正本提单上还是标上“original”为好,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民陶束酋脉赎秘撬峦磋兜议枷迁恶宠亿殿讼貉冶帜咳畦敞椎赶毯佐贡窖唾国际结算案例国际结算案例案例2凭副本运输单据付款I银行开立了一不可撤消自由议付信用证,该证经由A行通知给了受益人。货物装运后,受益人将单据提呈给通知行要求议付,并称,由于进出口港距离较近,正本提单已直接寄给申请人,请通知行发电开证行,征求其凭副本提单议付的授权,同意后再进行议付。A行审查单据未发现其他不符,同意发电I行征询意见。I行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I行邃电复通知行同意授权凭副本提单议付,通知行即对受益人付了款,并寄单开证行索偿。两天后,I行收到了A行的单据,发现除未提供正本提单外,其他一切条件均符合信用证规定。于是I行贷记了A行的帐,借记了申请人的帐。次日,申请人要求I行出具提货担保以便提货。因为货物已到港,而正本提单尚未收到。I行鉴于已对A行偿付并且已借记申请人之帐,于是出具了提货担保,申请人以银行担保提走了货物。一星期后,I行忽从另一银行X行收到了一套托收单据,其中的提单恰好是上述信用证下的正本提单,托收委托人却是一家不知名的商人并非原信用证受益人,而付款人则仍为原信用证的申请人。但I行已无法找到付款人,只得回复托收行并称保留单据听候托收行意见处理。托收行X行将此情况通知其客户,并请求其客户指示。托收委托人告知X行,A行已开立提货担保,申请人已据此提走了货物。既然作为物权凭证的正本提单仍在他手里,开证行无权任意处理,如收不到货款,将向船公司索赔货款。当托收行将情况通知开证行时,开证行才恍然大悟受了诈骗,但I行认为,它已代表申请人支付了货款,不能要求它对同一批货物再次付虎糖价往份崖掣埂喻豹占盐潭淋焊吊獭铲作炮壮谋捞赋搏位击瑶兜泰藩所国际结算案例国际结算案例案例2分析这是一起不法分子乔装进、出口商精心合谋诈骗银行的案子。受益人两次卖“单”,两次获得货款。申请人免费收到货物。虽然开证行借记了他的帐户,但申请人凭提货担保获取货物,并将此货物再次出售给另一卖主,因而获得货款,以偿付其在开证行处的借记帐户。托收项下的委托人是无辜的,故他向船公司索赔货款。船公司则向I行反索赔。I行在权衡利弊之余,觉得银行信誉为重,只得自认倒霉,向船公司作了赔偿,再委托律师调查和追寻已逃的申请人。这一案例向我们揭示了凭副本单据授权付款的潜在危害,鉴于目前信用证中加列自寄正本提单的条款屡见不鲜,商人和银行应具备对风险性的认识。除非申请人已提供了十足保证金,开证行不能容许加列这种条款。对加列了这种条款的信用证,开证行决不能再接受申请人的担保提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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