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基础知识人民防空的基本目的运用伪装、掩蔽、疏散等防护手段和采取抢救、抢修等措施,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时期各种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公共危机事件时,在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人民防空都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总要求广泛动员、扎实建设、严密防护、力保潜力。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授权领导本战区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各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领导。人民防空建设进行人民防空设施建设、人防组织建设和各项活动的统称。包括建立人防组织机构,组建和训练人防专业队伍、建设人防通信警报网,建造人防工程,组织人防法制建设和人防宣传教育,计划、组织人口及工业疏散和经济防护,制定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计划,管理人防经费和物资、组织人防科研和干部培训等。人防建设方针制定的指导人防建设的方向和目标。我战结合”的方针。即在和平时期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人防建设,结合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做好人防建设;在服从经济建设大局的前提下区分轻重缓急,有重点、分层次地实行人防建设;在确保战备效益的前提下,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人防法规由国家制定的有关人防工作、人防建设方面法令性文件的统称。通常包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和行政机关制定的人防法律、法令、决定、规定等。人民防空的组织领导机制人民防空实施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共同领导,同时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领导的体制。如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根据人防政策规定国家制定的指导人防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的总称。包括修建防护工程政策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人防经费筹集管理的政策规定,人防工程建设、使用、维护管理的规定、国家对建设和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实施优惠政策的规定等等。人防政策规定是人防各项建设有序进行的法律保证。人民防空义务指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履行、承担人民防空的义务。包括参加人防建设,负担人防费用,执行人防勤务,保护人防设施,宣传人防,参加群众防空组织,接受人防教育、训练,开展相互救助的义务等。人民防空权利指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包括在遇到敌人空袭的情况下,各级政府要组织人民群众疏散、掩蔽,及时有效地组织抢险抢修,医疗救护和生产、生活供给,最大限度地减轻空袭危害程度。一切组织和个人应得到防空袭疏散、掩蔽、医疗救护、救助和必须的生活供给,接受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和技能训练的权利。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简称人防办。既是本级政府主管人民防空工作的工作部门,又是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管理全国性人民防空业务工作的机构称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设在总参谋部,业务工作受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管理大军区范围内地方人民防空业务工作的机构称×××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设在大军区司令部。国家和大军区人防办,由现役军人组成。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业务工作的机构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业务工作受同级政府、军事机关和上级人防办的领导,军事机关派员参加日常工作。防空管制战时为减少空袭损失,保障防空袭斗争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强制性管理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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