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优惠办法附件:任丘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优惠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加快任丘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民间资本规范运作~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促进“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推动任丘大众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和持续发展~维护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任丘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政办„2008?100号,,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意见》,的精神~结合任丘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任丘行政区域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任丘人民政府办公厅金融联络办公室会同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和任丘银监局建立任丘大众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任丘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负责审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指导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协调处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任丘中小企业服务局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明确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进行核准~指导与督促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定明确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动态监督系统~及时识别、预警、防范和处置风险等~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要会同财政、工商、人行、银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积极引导小额贷款公司为“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提供信贷服务,财政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风险识别与预警工作,工商部门做好准入把关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年度检验,人行分支机构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银监部门协助主管部门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第五条各省辖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工作~统筹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审报县,市、区,政府有关试点方案~监测分析防范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第六条试点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审核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组织中小企业、财政、工商、人行、银监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息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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