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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 浅论安乐浅论安乐死的合法化的应用(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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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_浅论安乐浅论安乐死的合法化的应用(定稿)》.doc浅论安乐死的合法化宋鹏丽摘-g:1986年夏素文女士的安乐死案引起了国内对安乐死的讨论的轩然大波。此后,关于安乐死的文章、观点、建议层出不穷。木文主要是针对安乐死在法律和理论层而以及对社会影响层面进行了一系列的阐述和探讨,认为安乐死在我国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应将其合法化。一、 案情简介及评析1986年陕西汉中市居民夏素文,女,59岁,因长期患肝腹水,住入汉中市传染病医院。被告人蒲连升为其主治更生,诊断的结果是夏所患的病已无法挽回,并已下达了病危通知单。被告人王明成不忍看到母亲经受病痛的煎熬,再三请求蒲为其母亲注射某种药物,而让其母亲无痛苫地死亡。蒲给夏注射了大剂量的冬眠灵致其身亡。这是我国首例涉及“安乐死”的案件,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有些报刊还为此进行了讨论。由于“安乐死”问题十分复杂,我国刑法对此未作规定,因此本案在处理过程中乃至在处理之灰,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仍无定论。二、 安乐死的概述安乐死(euthanasia)-词源于希腊文,意为无痛苦的死或安详的死。《中国大TT科全书•法学卷》对安乐死的解释是:对丁-现代医学无町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牛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牛命。20世纪3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就有人开始在法律上确认安乐死,为推动安兀死合法化而开展运动。2001后4月10H,荷兰上下两院以绝对优势通过了安乐死合法化的法案,成为当今II上界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荷兰安乐死法案的主要内容有:1、患者身患不治之症在考虑成熟后,可以在自愿的原则下提出以“安乐死”的方式终结白己的生命。2、当患者提出安乐死申请后,主治医生必须就患者的要求至少征询另一位同行意见,并同患者讨论除安乐死之外挽救其生命的其他方法,当一切努力均不可能时,方可为患者实施安乐死。3、实施“安乐死”的手段必须属于医学方法,山主治医生向患者发放夯物山患者自己服食中止生命,或由主治医生使用药物帮助病人结束生命。荷兰安乐死法案,是世界上较早的且行之有效的安乐死成文立法之一。几I•年来,理论界赞成女乐死观点的呈现了一个上升趋势,然而,反对女乐死的观点也是大有人在,双方针对安乐死木身展开多次交锋,其各自观点主要针对人的权利,公众道徳,医生职责等多方面展开讨论。笔者在此限于篇幅不再对此展开。笔者认为,支持安乐死比反对派更为合法合理,反对派认为安乐死是不尊重生命权,安乐死合法化是对生命权的滥用。其实不然,生命的真正价值在于其木身有意义,应是一个安逸、舒适而乂有所收益的状态,绝不是病痛无限期的纠缠与折磨。反而,这是对生命权不折不扌II的亵渎与不尊重,笔者认为安乐死有其不可忽略的价值,安乐死应合法化。三、安乐死应当合法化对施救无望而又忍受病痛煎熬的病人施予安乐死,对病人本身是种解脱,对病人家屈是种宽慰,以下木文将从安乐死木身在刑法上的不违法性以及情理上的合理性上加以分析阐述。(一)安乐死在法律上非犯罪性1、女乐死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我国刑法否定犯罪的社会政治评价,而安乐死只是改变了患者继续遭受因患病产生的无法忍受而乂无谓的痛苦的命运,人为地将濒危的病人无法挽回的,由疾病导致的必死的结局,稍稍提前一-点,而并未改变患者将死的命运。因而是一种仁慈的行为,是对患者选择死亡方式和时间权利的尊垂和保障,对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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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