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户外广告管理,发挥户外广告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服务和美化市容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市户外广告管理机关是市和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己承担费用,通过户外各种载体或形式,为宣传商品、销售、求购商品、提供劳务、服务等的宣传(不包括各类政治、社会宣传)。户外广告的管理范围包括:(一)在街道、市政设施、广场、机场、车站等建筑物或空间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横(条)幅、橱窗等广告。(二)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商场(店)等场所设置、张贴的广告。(三)利用公共汽车或其他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四)利用其他载体和形式设置、张贴的广告。第五条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客户应在核定经营范围或国家许可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置落地户外广告,应向市或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经市或区(市)、县政府统一规划,组织工商行政管理、规划、城管、公安、园林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者发送《户外广告发布场地分配通知》、凡涉及使用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街道绿地和设施的,广告经营者还应持分配通知分别到规划、城管、公安、园林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设置。设置其他户外广告,应向市或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经核准后按《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化要求设置。在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在龙泉驿、青白江区和县(市)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向所在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利用自身场地设置、张贴自己生产或经营商品的户外广告,必须报请市或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批准,发给《临时性广告许可证》后方能设置,并应按时限拆除,交回许可证。如需继续设置的,应重新申报核准。设置落地户外广告仍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第七条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张贴户外广告。(一)县级以上常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所在地。(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三)影响城市景观的地带。(四)有碍绿化带树木花草的正常生长和妨碍交通安全的地带。(五)当地政府禁止设置、张贴的其他区域。第八条经核准的张贴广告,必须贴入广告栏内,严禁在市政设施、墙壁、电杆、树木上随意张贴。第九条广告经营者承办或代理户外广告业务,应当查验证明,并负责审查广告内容和形式,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不得设置、张贴。第十条户外广告除应符合《广告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广告内容真实、健康、清晰、明白,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求,不得出现低级庸俗和弄虚作假广告。广告文字必须准确、规范、广告造型、广告画面应构思新颖,制作精细、色彩鲜艳,不得粗制滥造,影响市容观瞻。广告框架安装必须牢固、美观。第十一条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的灯箱、霓虹灯广告,必须标明制作单位名称或代表本单位的标志;路牌广告和横(条)幅广告必须标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临时性广告必须标明许可证证号。第十二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位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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