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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法律指南供参考.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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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法律指南文/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杨雷律师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在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句话同样适用那些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准新人们。总而言之:“人是社会的人,社会是人的社会。”婚房已成为准新人步入婚姻殿堂最基本的一张PASSPORT,网络上更有甚者流传着篱笆女的择偶标准:有房无贷,有车,月入过万,父母双亡。社会传统价值观念已被颠覆,在新的社会价值体系未形成之前,有限度地容忍各种社会观念充分表达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之一。婚房,在结婚成本上几乎占据90%以上的比例。上海比较流行的做法,男方或男方父母出首付,女方或女方父母出嫁妆包括装修、电器等,婚后男女双方共同或男方还贷。女方在房产证上加名就成为嫁与不嫁的一条过不去的坎。若女方出资,那女方提出加名的理由成立;若女方不出资仍要加名,很有可能导致之后家庭矛盾,甚至分手。那如何分割恋爱期间购买的房产就成为首要法律问题。最近,上海市长宁法院有一则判例(以下转载自上海热线房产频道,原文刊登于房地产时报,稍有删节整理):杨先生和许小姐原是同事,2001年双方确定恋爱关系,2007年7月,双方合资138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位于长宁区仙霞地区一套二手房,房屋产权证上写了两个人的名字。杨先生出资现金29万元,许小姐出资现金28万元。同时,杨先生借了商业贷款61万元,公积金贷款20万元,由杨先生按月还贷。在房屋装修过程中,这对恋人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不愉快,最终决定分手。由于对房屋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杨先生将许小姐告上了法庭。原告杨先生认为,原、被告之间没有婚姻关系,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确定房屋权属的份额。请求判令房屋归自己所有,自己愿意按照对方所占房屋权属的比例给她折价款。法庭上,许小姐不同意杨先生主张的分割方案。她认为自己作为共同共有人,应当享受50%的权属份额。审理中,因双方对房屋的价值意见不一,法院委托上海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对房屋进行了估价,房屋价值人民币160余万元。长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许小姐只是在抵押合同上作为共有人签名,双方也没有婚姻家庭关系以及共同生活的事实,故原告杨先生以贷款方式融资后支付的购房款应属于原告个人出资。原告实际出资为110万元,被告实际出资为28万元。因此,%,%。原告要求将房屋权属判归他所有,并向被告支付折价款的分割方式尚属合理,法院应予支持。按照房屋的评估价值,原告应给付被告折价款32万余元。法院观点:共同共有是共有人对物的权利部分份额的一种共有状态,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共有物分割时,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原、被告之间的恋爱关系已经终止,已经丧失共有的基础,现原告要求对房屋权利进行分割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同法还规定:除家庭成员关系和有约定外,一般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都视为按份共有;若对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出资额来确定共有的份额。原、被告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各自享有的讼争房屋权利份额,诉讼中也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故应当按照出资数额确定各自的权利份额。该案并非本律师代理,但本律师看了该篇报道后提出了不同的观点,《物权法》第247条规定,本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文中杨先生和许小姐购房时间在2007年7月,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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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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