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霍线潼关至西安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潼关至西安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潼西改扩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确保潼西改扩建项目工程质量创优目标实现,按照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工程质量创优实施方案》和西潼改扩建项目管理处《潼关至西安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质量控制实施意见》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潼关至西安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第二章质量责任第三条潼西改扩建项目实行质量责任制,工程质量实行全方位、全过程和全体工作人员参与的“三全”模式,分级管理,层层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第四条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档案,使参加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管理人员严格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认真负责。设计单位对全线工程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本合同段施工质量负责;监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对签认的工程质量负责;管理处对全线工程质量负监督管理责任。第五条管理处处长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主要责任人,总工程师为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质量科安全科长、项目组长为直接责任人。第六条设计院院长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主要责任人,总工程师为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项目和设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第七条总监理工程师为质量管理主要责任人,副总监理工程师为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各部长、专业监理工程师为直接责任人。第八条驻地办高级驻地为质量管理主要责任人,副高级驻地为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各专业工程师为直接责任人。第九条中心实验室对出具的试验标准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中心试验室主任是主要责任人,副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各专业工程师是直接责任人。第十条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为质量管理主要责任人,总工程师为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质检部部长为质量管理直接责任人,各工区和专业分包队负责人、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为现场直接责任人。第三章质量事故等级划分第十一条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或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第十二条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第十三条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构成质量问题。(一)施工过程质量检测某项技术指标达不到规范要求,如混凝土试块强度低于设计标号、放样位置偏差超过允许误差等。(二)施工原始资料不齐全或资料可靠性差,造成工程质量不能评定。(三)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需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才能达到质量标准,如混凝土工程出现空洞,路基填方出现翻浆等。(四)施工过程中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不按规范操作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如混凝土振捣不密实等。上述条款经重新检查不合格者,按一般质量事故处理。第十四条一般质量事故: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一)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二)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间。(三)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第十五条重大质量事故: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死亡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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