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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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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摘要:“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处于消极被动状态,是对于—切违背礼行为进行的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入刑”。关键词:西周礼与刑相互关系一般认为,礼的很多规范实质上具有法律甚至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刑是西周法的基本形式,用来惩治和防止犯罪。礼与刑是西周法的基本组成部分。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凡是合于礼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入刑,相为表里”。具体而言,其关系表现在以下方面:1礼与刑有相同点,。在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过程中,法以刑为主要内容,刑与法是相通的。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很大一部分来源于习惯法。习惯法又来源于包括以祭祀习俗、礼仪规范等形式为代表的一部分礼。这部分礼经过改造,逐渐上升为法。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律出于礼”。,礼同样发挥着法的功能和作用。礼尤其周礼的制定与实施,是为了满足统治阶级需要,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礼不仅具有法的目的和性质,而且由于礼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为后盾,因而它也具有法的强制性。违反礼的规定和要求,就是违反国家法律制度,同样要受到严厉制裁。礼作为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不仅以刑的强制力为后盾保障贯彻实施,而且其本身也包含着刑的规范要求。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寓刑于礼”。,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municipalrequirementsandoperationalneeds,thedistrictsent4SteeringGroup,raditionofgoodstyle,ctivelynvolvedinthework,dedication,andOurmission,(Street),mitteetoactive与西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相一致,统治者以礼为主,以刑为辅。只有当礼失去效用时,才施用刑罚,刑是礼必要的补充。同时,刑的制定和实际施行,在很大程度上要以礼为指导,用刑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礼治秩序。西周法制与封建法制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完全不同,代表着不同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因此西周法制与封建法制有着本质区别。2礼与刑的关系又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形成这种联系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各历史时期的法所具有的继承性,也是由于中国古代特殊的历史条件、文化底蕴。“天道观”支配下的“以德配天”的法律思想。统制者为了给自己取代朝代找一个合法的借口,提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的法律思想,也就是说天命无常,需“以德配天”。这种以德配天的法律思想,一方面强调了统治者在人世间的权力是来自上天的,能起到愚味被统治者,强化自己的统治地位的作用;另一方面,它要求奉天承命来统治万民的人间君主要"敬德、明德,“以德配天”,一定程度上说,这更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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