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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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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探讨礼与刑的关系,首先我将分别解释一下“礼”与“刑”
的内涵。
礼: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
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
是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礼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
亲”“尊尊”,两个大的方面,所谓“亲亲”,即是要求在家族范围
内,人人皆要亲其亲,长其长,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
妇听,人人都应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
“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所谓“尊尊”
即要求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当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
应恪守名分。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即所谓“尊尊君为首”。
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之下,又形成了
“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但相比较而言,忠高
于孝,国重于家。
。西周时期,礼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具备
法的性质和作用。完全具备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
志性和强制性。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起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礼被认为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头等大事,渗透
到各个社会领域。
刑:
周代成文法的最主要形式是刑。刑在当时至少有两层内涵:
一方面它是当时各种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即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律。
其中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内容为主,即现代意义上的刑法。
另一方面它又兼指各种具体的刑罚。
前一方面是主要的字义,后一方面为后起的衍生义。
礼与刑的关系:
一般认为,礼的很多规范实质上具有法律甚至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
刑是西周法的基本形式,用来惩治和防止犯罪。礼与刑是西周法的基
本组成部分。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
们的行为。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凡是合于礼的,也必
然是刑所不禁的。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
礼入刑,相为表里”。
二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概括而言,礼刑一般关系是这样的,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
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
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
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
指刑法和刑罚,处于消极被动状态,是对于—切违背礼行为进行的处
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
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入刑”。
具体而言,其关系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在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过程
中,法以刑为主要内容,刑与法是相通的。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很大
一部分来源于习惯法。习惯法又来源于包括以祭祀习俗、礼仪规范等
形式为代表的一部分礼。这部分礼经过改造,逐渐上升为法。这就是
古人所说的“律出于礼"。
,礼同样发挥着法的功能和
作用。礼尤其周礼的制定与实施,是为了满足统治阶级需要,维护宗
法等级制度。礼不仅具有法的目的和性质,而且由于礼是经国家制定
或认可的,以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为后盾,因而它也具有法的强制性。
违反礼的规定和要求,就是违反国家法律制度,同样要受到严厉制裁。
礼作为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不仅以刑的强制力为后盾保障贯彻实施,
而且其本身也包含着刑的规范要求。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寓刑于礼"。
,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与西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相一致,统治者以礼
为主,以刑为辅。只有当礼失去效用时,才施用刑罚,刑是礼必要的
补充。同时,刑的制定和实际施行,在很大程度上要以礼为指导,用
刑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礼治秩序。
(二)礼与刑又不完全相同,二者之间是有区别的
:
(1)从规范内容上看,礼作为社会行为规范,主要属于道德范畴,
有部分内容属于法律范畴,他确认和维护统治阶级内部权力和财富分
配的秩序;刑是规定对各种犯罪行为应处以何种刑事制裁的规范,都
属于法律范畴。
(2)从社会功能来看,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规范,侧重于积极
的预防;刑则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礼者禁于
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由于礼的作用在于强调道德教化,
刑则强调惩罚镇压,道德教化不成方才使刑罚镇压,故二者之间的关
系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严重违反礼的
才施以刑罚,刑是通过各种刑罚的实施来惩戒犯罪。且礼与刑适用原
则不同。夏商西周宗法等级制度以维护统治阶级权利为核心,奉行"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基本原则。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
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以下“遽于事而不备物”,即忙于
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
按各级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但这绝不
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因为礼所强调的是等级差别,天子有
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不能僭越,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
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礼不下庶人"其含义有二:
(1)制定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调整杜会的宗法等级秩序,不同的社
会关系使用不同的礼进行调整,不同社会阶层的人适用不同等级的礼;
各级贵族享有特权性礼,庶人以下平民百姓不得违法享用。
(2)各级贵族的活动主要靠礼进行调整,而庶人之类普通民众则主
要使用刑来威慑。由于礼本身也是一种强制性行为规范,因此,"礼
不下庶人"绝不是说礼的规范要求对庶人没有约束力。庶人以下平民
百姓,既要遵守强制性社会规范的礼,又不得违法僭越享有贵族适用
的特权性礼。一旦他们违反了礼的规范要求,同样要受到法律的严厉
制裁。
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
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比如,对贵族一般不处
以残损肤体的肉刑(即肉刑不上大夫);必须处死者在郊外秘密执行;
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等等。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在广大被统治者
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但这些礼遇绝不等于大夫以上贵
族可以不受刑罚制裁。在实际生活中,官僚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
罚,特别是对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严加惩处。史籍上关于
官僚贵族因犯罪被杀、被刑的记载不胜枚举。
"刑不上大夫"其含义亦有二:
(1)刑罚的制定主要不是针对大夫以上各级贵族,而是为了防范庶
人以下平民百姓。
(2)不同社会等级的人实行同罪异罚原则,大夫以上各级贵族违法
犯罪,一般不适用普通平民百姓所使用的刑罚。
西周时期的"礼与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
会规则,西周适用礼的重要的原则就是出礼则入刑,这种使用刑的手
段来维护有利于统治者确定下来的礼教纲常的手段,也被后世封建王
朝所继承和发展。汉律首先就将不道、不敬这些严重违反礼教的行
为列为重罪,以后北齐确立重罪十条,汉律也确立十恶,十恶的罪名
一直沿用至明清,这些都将危害封建礼教的所谓"恶逆、不敬、不孝"
归入十种不得赦免的严重犯罪,在立法精神上,无不源于西周的"出
礼入刑"。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的两个基本方面。二者在规范内容、社会功能、实
施上不尽相同:
(1)从规范的内容来看,礼作为社会行为规范,主要属于道德
范畴,有部分内容属于法律的范畴,它确认和维护统治阶级内部权力
和财富分配的秩序;刑是规定对各种犯罪行为应处以何种刑事制裁的
规范,都属于法律范畴。
(2)从社会功能来看,礼起到“禁恶于未然”的作用,而刑则
起到“禁恶于已然”的作用。
(3)从实施上来看,礼主要是通过舆论、教化发挥作用,严重
违反礼的才施以刑罚,刑是通过各种刑罚的实施来惩戒犯罪;并且西
周时期奉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法制原则,以上可见礼与刑
在实施方、实施对式象上存在着巨大差别。
礼与刑又是相辅相成的,二者共同构成了西周的法律规范体系。
与西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相一致,统治者以礼
为主,以刑为辅;只有当礼失去效用时,才施用刑罚,刑是礼必要
的补充。同时,刑的制定和实际施行,在很大程度上要以礼为指导,
用刑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礼治秩序。
礼和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与
西周时期的“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
规则。两者相互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社会法
律体系。其中,以礼为主,以刑为辅。“礼”是积极的、主动的典范,
是禁止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是罚恶于已然的制裁。
也就是说,“礼”总是从正面主动地提出要求,他的功能重在“教
化”;“刑”相对处于被动状态,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刑法
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亦必然为“刑”所不容。所谓“礼
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刑”的功能,重在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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