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青建管字[2008]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辖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货物(以下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第三条 同种类货物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时必须进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招标规定标准的必须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招标规定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第五条货物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货物招标,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第六条 货物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办理自行招标备案。第二章招标第七条货物招标实行无标底招标,招标人可设置控制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货物招标必须设置控制价,超出控制价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投标。控制价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控制价在有关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于开标前七日发至每个投标单位。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督部门要求招标人重新编制并发布控制价。1、有三分之一以上投标企业对控制价提出书面质疑的。2、控制价中主要单价明显背离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近期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的。3、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存在其它异常情况需要复核的。第九条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商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商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前面加上“相当于”的字样。第十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货物招标项目,其投标人必须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的金额按投标总价的2%收取,但最高不超过80万元。第三章投标第十一条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第十二条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否则作废标处理。第十三条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报名材料中必须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的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主投标人。企业业绩、类似工程经验、国际管理体系认证等资料以主投标人为准,联合体其他各方不计分。资格预审前未组成联合体的,预审结束后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十四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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