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档案法制建设复习资料第三章档案法制建设复习以书本为主,此件仅供参考档案法制建设是围绕国家法制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字方针来推进的,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档案立法工作,制定完备的档案法规体系;二是档案行政执法,树立档案执法权威,依法行政;三是档案行政救济,确保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四是档案普法教育,营造自觉守法的法治环境。本章主要阐述档案立法、档案行政执法、档案行政救济等方面的问题。档案立法,从广义上讲,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即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各种档案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档案法规体系,是以《档案法》为核心,由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等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有机整体。按照“法制统一”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原则,我国各类档案法律规范的效力等次依次为法律、法规、规章。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是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二是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是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四是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法律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文件,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两种。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在职权范围内或者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制定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目前,涉及档案的行政法规制定主体主要有三类:一是国务院直接制发,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婚姻登记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二是国家档案局根据授权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如《档案法实施办法》、《全国档案馆网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三是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务院所属职能部门联合制定或国务院所属职能部门单独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后发布,如《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目前,全国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6个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颁布了地方性档案法规,如《浙江省实施〈档案法〉办法》、《杭州市档案管理条例》、《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根据《宪法》、《立法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民族自治地方法规。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经授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部门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目前,国家档案局单独或以国家档案局为主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现行有效的档案部门规章有22件,如《档案馆工作通则办法》。另据不完全统计,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有专门档案管理方面的规章(含规范性文件)50余件,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3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通过了近60件地方档案规章,如《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档案法》是我国档案事业建设中的第一部法律,于1987年9月5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对《档案法》进行了修改。《档案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档案事业走上了依法治理的轨道。《档案法实施办法》是对《档案法》原则性规定的进一步细化,于1990年10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发布施行。1999年5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实施修改后的《档案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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