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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口客运站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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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口客运站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港口客运站管理办法上海港口客运站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上海港口客运站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31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韩正二○○九年九月二日上海港口客运站管理办法(2009年9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上海港口客运站的管理,规范港口客运站的经营活动,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港口客运站的公共安全和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上海港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上海港口客运站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上海港口范围内客运站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客运站含义和分类)本办法所称的港口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是指在上海港口范围内提供客船靠泊与离泊服务,并为乘客提供候船与上下船服务的场所。客运站分为以下五类:(一)为航行国际航线的客船提供服务的国际客运站;(二)为航行省际、崇明三岛航线的客船提供服务的省际客运站和陆岛客运站(以下统称为国内客运站);(三)为航行市内航线的游览船提供服务的水上游览客运站;(四)为航行于本市范围内江河两岸间的客船提供服务的城市渡口客运站;(五)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形式的客运站。第四条(管理部门)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是上海港口客运站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浦东新区和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港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港口客运站的监督管理。海事、海关、检验检疫、边检以及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规划编制)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海港口总体规划,编制上海港口客运站布局规划,并依法将相关内容纳入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上海港口客运站布局规划过程中,应当听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并公开征询市民的意见。第六条(建设规范)客运站的建设,应当符合上海港口客运站布局规划、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国家和本市港口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第七条(建设和配置标准)客运站的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对于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编制上海港口客运站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的技术规范,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地方标准。第八条(安全评价)客运站建设项目实施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对客运站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提出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对客运站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提出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将评审通过后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试运行和竣工验收)客运站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试运行。客运站建设工程试运行完毕,并具备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其中,国家审批的,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本市审批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客运站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正式使用。第十条(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站经营(包括客运站试运行)的,应当依法向市港口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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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