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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模板.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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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市建设的人防工程。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人防工程建设的立项呈报、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第四条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竣工验收。第五条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或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九层以下(含九层)民用建筑,应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规划确定新建的居住区,小区和统建住宅,以及总建筑面积达七千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应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凡应建设人防工程经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建的,建设单位须交纳易地建设费。第六条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到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立项、审批手续。第七条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人防专业设计单位或取得省人防设计资格认证的设计单位进行人防工程设计。人防工程设计必须符合《人民防空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规定。第八条建设单位须将人防工程的初步设计送至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签发初步设计审批通知书,建设单位据此委托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完成后,再行送至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查,审查合格后,签发施工图审批通知书。审查不合格的,须按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审批意见进行修改后,再报复审,直至合格。第九条在人防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须到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委托,同时按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和设计图复审费。第十条人防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有关规范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必须接受质量监督部门对其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按其意见实施。第十一条防空地下室孔口设置的防密门,密闭门及防爆波活门等防护设施,均由国家定点人防构件生产单位统一加工、安装、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二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同地面工程同步进行,由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实施。验收按《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第十三条评选优秀设计和优良工程时,应将人防工程作为重要内容。凡人防工程未被评为优秀设计和优良工程的,整体工程不能评为优秀设计和优良工程。第十四条应建人防工程而未立项或立项不建的,必须补建。补建不具备条件的,必须按现行造价交纳易地建设费。第十五条凡施工图未经审查已经建成不合格人防工程的,要进行补修或缴纳三倍的补修费,并对建设单位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第十六条凡设计单位未按有关规范、规程及人防质量监督站签发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批意见进行设计而造成工程施工损失的,按人防工程设计费的30%对设计单位予以罚款。第十七条凡人防工程未经验收而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履行竣工验收手续,并处以五千元罚款。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予补修,直至合格为止。第十八条对不按施工图施工,违反标准、规范、规程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其负责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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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