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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血站配置标准指导意见(初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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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血站配置标准指导意见(初稿).doc四川省血站配置标准指导意见(初稿)!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四川省血站基本配置管理,规范血站执业行为,对机构、采供血量、人员和设备等卫生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构建与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以及临床用血需求相适应,有效、经济、布局合理的采供血服务体系,改善和提高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输血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血站基本标准》(卫医发〔2000〕448号)、《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卫医发〔2005)500号)、《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卫医发〔2006)167号)及世界卫生组织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第三条血站配置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效能的原则,坚持与临床用血需求相适应、与区域经济发展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核定。既保证基本需要,又保持适度规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血站的机构编制管理,不得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血站应当以加强内部机构编制管理为重点,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优化人员结构,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措施,充分发挥机构编制资源效益。第四条各级血站人员编制、内设机构、站级领导班子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核定、设立及调整事项,由血站提出申请,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其中,站级领导班子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的血站内设机构及领导职数的设立、核定及调整事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第二章基本标准第五条血站内设机构分为党政管理机构、业务机构、科研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血站党政管理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的设置、数量、规格,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业务机构和科研机构等专业技术机构,不确定机构规格,由各血站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六条血站的党政管理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要精简设置,名称规范,职责明晰,分工合理。人员编制在100名以下的,党政管理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总数不超过6个;人员编制在100—200名的,党政管理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总数不超过10个;人员编制在200名以上的,党政管理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总数不超过12个。(最后一种情况参考我中心实际)第七条血站的业务机构设置应满足下列功能需求,并有相应的科室设置:(一) 血源管理:无偿献血的宣传、招募、教育,献血档案建立等;(国家标准中未提及“招募”)(二) 体检、采血:献血者健康检查和血液采集;(三) 检验:血液检验;(四) 成分血制备:血液成分制备;(五) 贮血、发血:血液贮存、发放;(六) 消毒供应:器材消毒、供应等;(七) 质量控制:对原辅材料、血液及其成分、工艺流程等进行质量监控;(A)信息管理:统计、科技档案、图书、情报资料、计算机等。第八条血站内设的纪检监察机构、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第九条血站应具有工作制度、岗位职责和技术操作规程。第三章建设标准第十条血站建筑应符合以下要求:(-)血站站址远离污染源;(二) 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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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pppccc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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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