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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药品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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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药品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篇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精神,保证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重大案件指案情复杂,涉及标的较大,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案件:1(刑事辩护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案件;2(刑事案件中对起诉书指控罪名作其他罪名辩护的案件;3(民事、经济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4(非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5(涉外的各种刑事、民事、非诉讼案件;6(涉及兼并、破产、知识产权、金融等各种新类型号案件,17(主任及各业务部负责人认为其他确有必要提交集体计论的案件。第三条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应在律师承办案件后,承办律师出庭前或向当事人出具重要法律文书前七日内进行。第四条重大案件提交集体讨论七日前,承办律师应向所属业务部负责人或所主任产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案情简介及简要的代理或辩护意见。第五条书面申请经业务部负责人或主任审阅同意后,由所内勤分发全所律师,所主任应在七日内安排全所律师讨论。第六条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由所主任召集,由承办律师主持。第七条案件讨论按以下程序进行:1(由承办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并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转载于:网:山东药品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情况,阐明适用法律;2(承办律师详细解说其代理或辩护思路;3(与会律师对该案各方面情况展开讨论;4(提出案件讨论的承办律师所属业务部负责人对与会律师的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第八条案件讨论由承办律师作详细书面记录,该记录2交作为案件重要材料附卷归档。与会律师在该案归档前随时有权查阅讨论记录,并对自己发表的意见提出修改。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篇二: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本局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确保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的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以下简称重大复杂案件)是指案件情况复杂、违法情节严重或涉案人员多、涉案标的金额较大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复杂案件:(一)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注销行政许可决定、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案件。(二)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拟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三)拟对法人或组织作出罚款5,000(含5000元)元以上的;(四)案情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3(五)行政赔偿案件;(六)有关职能部门对案件处理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七)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八)影响较大的涉外案件;(九)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第四条成立重大案件审核委员会。人员构成为:局长、常务副局长、副局长、纪检书记、稽查大队队长、办公室主任、法制监督股长。第五条需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由承办科室审核后报请分管局长批准后决定,由法制股负责具体组织事宜。第六条在确定讨论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案件承办机构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关人员,并在通知时将书面的案件处理意见送交各位参加讨论人员。第七条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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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