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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罪彼罪与罪刑相当+-+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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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罪彼罪与罪刑相当-论文关键字:方法解释法律原则刑法规定行为相当法定行为人[论文提要]:刑法解释中存在着“解释不清”的现象。有些法官提出对其中某些案件可以运用罪刑相当原则进行解释,笔者也赞同这种解释方法,但却认为这种解释方法本身的正当性是需要进行论证的。运用罪刑相当原则解释刑法实质为目的解释法,看似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实际上,这种冲突源于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这种解释方法与法的内在理念是一致的,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刑法的正义性、合目的性的要求,因而是正当的。虽然说“法律必须经由解释始能适用”[1],但“在那些与法律规则天然吻合的常规案件中,法律解释似乎没有什么用武之地,‘解释’只用于规则遇到障碍的地方”[2]的说法并不过分,也就是说法律解释一般只出现在疑难案件中。刑事司法中的疑难案件基本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诉讼法上的疑难,另一类是实体法上的疑难,前者一般通过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就可以解决,而后者的解决则就需要对刑法进行解释。与有些案件的事实真相无法证明一样,在刑法解释中同样也存在“解释不清”的现象。一段时间以来,在实务界,有些法官提出对某些案件可以运用罪刑相当原则解释“解释不清”的案件,笔者赞同这种解释方法,但却认为这种解释方法本身的正当性是需要进行论证的。一、合法性的质疑绑架与抢劫是较为常见的犯罪类型,对此,刑法的规定和最高司法机关的解释不可谓不明确,理论界的著述也不可谓不详尽,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面对具体的案件,行为人的行为是定非法拘禁还是绑架,是定“入户抢劫”还是“一般抢劫”,却仍见仁见智,立场与解释方法不同,其结论也大相径庭。一般认为,“索财型”的绑架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3],而“入户抢劫”还是“一般抢劫”的认定关键则在于行为人“入户”之前是否具有非法的目的[4]。在有些案件中,很难说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或“入户前没有非法的目的”,但如果将行为人的行为认定为绑架或“入户抢劫”,行为人所受刑罚将与其行为极不相适应。如被告人女甲在男乙家做保姆期间,同男乙发生性关系。男乙承诺与同居女友丙分手后娶其为妻。案发当天,丙以乙男的名义将女甲解雇,女甲自认为被乙男欺骗,遂将乙男女儿骗出,打电话向乙男索要补偿费两万元,后被公安人员抓获。[5]对此案,有人认为女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有人认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又如,三陪女甲看到乙男一派有钱人的形象,在到乙男家之前准备了迷药,到乙男家后趁乙男洗澡之机将迷药放入乙男的水杯内,乙男喝下水昏迷,三陪女甲即将乙男的物品拿走。[6]在这种“解释不清”的情况下,有的法官提出了根据罪刑相当原则区分此罪彼罪的观点[7],而实际上,在理论界也有学者提出过类似的主张,如阮齐林教授指出:“鉴于我国刑法中对绑架罪规定了极为严厉的法定刑,这意味着必须严格解释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8]张明楷教授也认为:“罪刑相适应的理念不仅影响刑罚的适用,而且影响对刑法规定的解释。但是一些人虽有罪刑相适应的观念,却不顾及条文的法定刑轻重,仍按用语的含义解释,使较轻的行为也涵摄在法定刑较重的罪状中”。[9]然而,有些人却对运用罪刑相适应原则解释刑法的方法持否定的观点,认为既然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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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iris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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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