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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迟延履行金.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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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迟延履行金一、迟延履行金的概念及特征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执行人因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由被执行人交纳用以弥补申请人损失,同时惩诫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款项,属人民法院执行权调控的范畴。它是在民事执行的司法实践中一种特定的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我国关于迟延履行金的规定有《民事诉讼法》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条、第294条、第295条三条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条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第29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第295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迟延履行金是作为一项强制执行措施,既不同于依职权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它以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迟延履行金也不同于妨碍民事执行的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威严,对迟延履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债务人实施的一种处罚措施。所以,迟延履行金具有以下特点:1、迟延履行金是一种私权的保障措施。权利人有自主的处分权,他们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迟延履行金也有权放弃对迟延履行金的强制执行请求。这一措施并不是用来直接实现生效裁判的内容,而是对债务人拖延履行生效裁判的防范,以保障私权的实现。因此,这一措施的采取必须由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权利人可以自主选择申请执行或不申请执行迟延履行金。从某种意义上说,迟延履行金是申请执行人的私权的延伸。2、迟延履行金具有司法救济性。我国法律关于迟延履行金的规定就是给予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以一定的司法救济,当权利人业经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得不到及时保护时,他们可以通过国家公权力使私权被侵犯而遭受的损失得以适当救济,以促使私权被侵犯的损失降低到最小限度。3、迟延履行金具在补偿性。这是迟延履行金与妨害民事执行措施罚款的区别所在,罚款是一种制裁性措施,它是对债务人拖延履行法定义务行为的一种制裁措施。而迟延履行金是在权利人的法定权利得不到及时实现时所应当得到的适当补偿,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因此,迟延履行金只能支付给权利人,而罚款则只能上交国库。4、迟延履行金具有惩罚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金,还规定有迟延履行行为但没有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被执行人也应当承担迟延履行金。这对迟延履行义务的债务人来说,就是一种惩罚性措施。只要债务人拖延履行义务,无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失都有受惩罚的应然性。因此,这一措施的依法运用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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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