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第三条 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所归集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条件第四条 除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封存、本人及其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偿或担保的借款人有还款逾期6期以上等行为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一)退休、退职的; (二)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且本人申请销户的;(三)因企业转制,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四)户口迁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包括出境定居)的;(五)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第五条 除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封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同户籍,下同)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偿或担保的借款人有还款逾期6期以上等行为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办理非销户提取: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和购买二手房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不超过两年(购买的从首付款支付之日起计算,建造、翻修、大修的从工程完工之日起计算);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期限为办理过户手续一年内;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三)无自住住房家庭支付房租的;(四)职工被纳入所在盟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需支付房租的; (五)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的父母因重大伤病等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时间应间隔半年以上。 第三章提取额度与方式第八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支出。提取金额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的,可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被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应当不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为同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只能提取一次。 第九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子女累计提取总额应当不超过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条 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解决家庭困难的,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申请事由实际发生的金额。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采取转账方式支付,由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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