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QLMD-AQ0065-2011)总则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2009)及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大庆炼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的各单位以及为公司服务的承包商。本规定规范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名词解释动火作业: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动火作业分为临时动火、固定动火和生产用火。临时动火: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临时动火分为特级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固定动火:指在特定时间、特定区域进行的所有动火作业。固定动火适用于新建生产装置(不含与公用工程管网碰头)及经过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定区域。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相关单位:除动火属地单位外,与动火所在工艺系统存在关联或者对动火地点拥有管辖权的单位。监护人:在作业现场专职履行监护职责的人,监护人不直接参与作业,为作业人提供作业环境、劳动保护设施完好情况、作业场所条件变化等情况信息,对整个作业过程实施监督管理。监护人包括甲方监护人和乙方监护人。置换:用清水、蒸汽、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将作业管道、设备内可燃气体替换出来的一种方法。四不动火:指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职责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培训、监督和考核。基层单位执行本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对本规定提出改进建议。属地单位动火属地单位应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动火作业现场的危险状况,组织作业单位共同开展风险识别,制定、落实风险削减措施,并提供安全的现场作业条件;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落实风险削减措施,协助作业单位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监督现场动火,发现违章有权停止动火作业;对动火作业全过程及动火作业次生的安全问题负责。作业单位负责开展作业过程风险识别,制定、落实作业风险削减措施;对动火作业过程安全负责;负责作业人员培训,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作业;负责编制动火作业方案,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方案作业;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应立即终止动火作业。动火作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由提出动火作业需求的属地单位专业人员担任;负责动火作业许可证相关内容的填写;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的认定;负责风险辨识及相关风险削减措施的落实;负责全面管理、沟通、协调作业单位与属地单位的配合工作;负责动火作业全过程管理。动火作业申请人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交底;负责提供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明;落实动火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动火作业批准人负责审查落实作业单位、属地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人员接受安全交底情况,核查风险削减措施落实情况;负责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负责组织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对动火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责。动火监护人负责确认动火作业相关许可手续是否齐全;确认动火作业现场风险削减措施是否全部落实;纠正和制止作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当现场出现异常情况立即终止作业,及时进行报警、灭火、人员疏散、救援等初期处置;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应要求动火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同时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人对动火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执行动火方案和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要求,做到“四不动火”;在动火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监护人提出停止动火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对于强行违章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动火作业结束,负责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管理要求第一节用火分类及管理生产用火的管理生产用火安全管理执行相关操作规程。固定动火的管理固定动火申请单位向动火属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附件,附件包括HSE作业计划书、固定动火范围平面图及作业人员资质证明文件等,书面申请经动火属地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固定动火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固定动火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边界外50米范围内不存在易燃易爆物品;制定固定动火区域管理制度,指定安全负责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设有明显的“固定动火区”标志,并标明动火区域界限;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固定动火区域主管部门和属地单位定期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临时动火的管理临时动火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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