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晚清法律移植是在内外动因的综合推动下,清政府为了收回领事裁判权、挽大厦之将倾而展开的。它以西方法律为模式,在内容、体例、原则、制度等方面基本模仿了外国法律,形成了以“六法”为基干的法律框架,引进了西方近代法制文明中的罪行法定、刑罚人道主义、司法独立等法律原则和制度。从法制近代化实证判定标准与价值判定标准两方面来看:一、晚清法律移植实现了从传统的“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逐步向着近代化的部门法体系的发展转变;二、晚清法律移植促使传统的维护封建专制、等级、特权和宗法制度、封建礼教的法律制度逐步向体现法治、民主、平等、自由等法价值的新型法律制度发展变化。因此,我们说晚清法律移植开启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第一步。尽管,清政府的迅速灭亡,导致了晚清移植活动的终止。然而,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并未因之而结束,晚清以后各时期的政府沿着晚清法律移植所开拓的法制近代化道路继续前进」芷渲幸泊嬖谧拍承├沸缘雇。至今,我们还仍然在法制现代化的道路上探索前进着,我们依然需要法律移植,这是法律国际化的必然要求。但需要注意的是,现代化并不等于西化,本土资源依然是法制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只有将移植而来的法律进行“本土制造”,才是成功的移植。这也正是晚清法律移植对我们的重要昭示。关键词:晚清修律晚清法律移植法制近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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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签名:套熊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趱⒓岢忠浴扒笫怠⒋葱隆钡目蒲Ь翊邮卵芯抗ぷ鳌⒈韭畚氖俏腋鋈嗽诘际χ傅枷陆械难芯抗ぷ骱腿〉玫难芯砍⒈韭畚闹谐耐猓惺笛椤⑹莺陀泄夭牧暇钦媸档摹⒈韭畚闹谐暮椭滦坏哪谌萃猓话渌嘶蚱渌挂丫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⑵渌径员狙芯克龅墓毕拙言诼畚闹凶髁松鞑⒈硎玖诵本人完全了解南京师范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学校有权保留学位论文并向国家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送交论文的电子版和纸质版;有权将学位论文用于非赢利目的的少量复制并允许论文进入学校图书馆被查阅;有权将学位论文的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有权将学位论文的标题和摘要汇编出版。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规果。本人郑重声明:意。日期:定。
引言自两个鸵岳矗诠谕庋踅缍苑梢浦惨恢庇凶疟冉霞ち业恼邸7ü大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过:“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该无论在古代还是中世纪或者近代,法律移植的实例都是大量存在的,它是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法律发展过程中的常见现象。中世纪后期,法、德乃至更多西欧的国家对于罗马法的移植,近代日本、印度乃至大多数皿洲、美洲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对于西方法的移植,如此等等。这些都为我们认识法律移植现象提供了范例。就中国而言,中国传统法律至清朝末年,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条件以及内外政治环境的变化,表现出对社会的愈来愈强烈的不适应,进而在西方法制文明的冲击之下开始了艰难而曲折的近代化转型。而当时的晚清政府正是通过法律移植实现这一近现代转型的。遗憾的是,这一过程由于清政府的迅速灭亡而稍作搁浅。但是,在沈家本、伍廷芳等法律精英们的努力下,晚清修律建立了仿大陆法系的新的法律体系,废除了不合世界潮流的封建五刑、行政司法不分、比附等封建法制,引进了西方近代法制文明中的罪行法定、刑罚人道主义、司法独立等法律原则和制度,从而开启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第一步,也为继起的中华民国政府能够沿着中国法制近代转型的道路继续前进奠定了基石,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说,即使在今天,我们还仍然在这样的道路上探索前进着。以史为鉴,可知兴替,回顾百余年前晚清的法律移植,无论其成功的经验还是其失败的教训,都是值得我们这些后人作出深刻反思的。这也是本篇论文写作的初衷所在。对历史事件进行整体性的把握,是解构历史事实的基本线索,而这一标准,对于近代法制史的研究尤为重要。法史学家在总结中国法制近代转型的新律制定与司法改革时说,“晚清修律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件大事⋯⋯。”因此,就本选题而言,论者选定从年沈家本、伍廷芳奉命总领修订法律馆工作开始到辛亥革命为止的晚清修律中的法律移植活动为研究对象,对此期间通过法律移植而建立的一系列法律文件及其体例,以及引进的近代资产阶级法律原则及制度进行整体而概括的把握,进而论证晚清法律移植在中国法制的近现代进程中的重要历史地位。如果说人类关于自身的~切真碌闹J督岳丛从谄渌吖睦肪榈幕埃敲对于制度性文明的历史性追思就显得更有理论和实践的价值。⋯美国大法官卡多佐也曾作出过精辟的阐述:“今天我们研究前天,为的是昨天也许不会使今天无所作为以及今天又不会使明天无所作为。”。晚清法律移植开启了中国法制的近代化。而今天,法制的现代化已是一个风风火火地推进了一个多世纪的民族事业。“一页的历史就抵得上一卷逻辑”。以史为鉴,我们应该能够从百年前的法制近代化的实践中汲取一些可以滋养当代法
大学生自我接纳、领悟社会支持、社会交回避和苦恼的关系研究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