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篇一:离婚案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申请人:张XX,男,1974年2月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某地,电话:******。被申请人:XXX,女,1987年1月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某地,电话:******。贵院受理的2011年朝民初字****号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即申请人张XX)的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开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1年1月25日结婚后,2011年4月1日才到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某村,在该地连续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现又搬至北京市石景山某村某号居住,申请人在北京并没有经常居住地,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据此,特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某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此致申请人:XXXXX年X月XX日【篇二: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申请人:上海轩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空港工业园金闻路60号。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因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请人所在地,且申请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申请人所在地,即上海市南汇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申请人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请贵院依法移送。此致:兴义市人民法院申请人:上海轩世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篇三: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申请人:长沙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黄花路xx号,联系电话:xxxx委托代理人:姚XX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长沙xxxx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乡披塘村湖南钢材大市场x栋1单元xx号。法定代表人:徐xx申请人因被申请人长沙xx不锈钢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案([2011]天民初字第535-2号),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事项:确认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并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1996〕28号)第三条规定,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不得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被告的住所地现已变更为长沙县黄花镇黄花路xxxx号,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此致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申请人:长沙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201X年x月xx日【篇四: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申请人:XXX地址:法定代表人:XXXX董事长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至申请人所在地的XXXX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不应是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在起诉状中称:2007年8月1日,在申请人处购买奥迪A8轿车,在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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