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地协议呼和浩特市公路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因在和林至托县连接线K0+000至K31+000范围内施工所需,临时占用新营子乡村民(以下简称乙方)土地实际亩,合计元。占用期限为一年。单价按县政府规定的价格(包括占地费、青苗费、复耕费)元/亩。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共识。为了互相约束,双方签字生效,永不反悔。。至2013年月日为结束之日,。在占用前乙方应主动协调好邻舍土地的边界问题和水道、边坡和行道问题。如有邻舍发生影响甲方施工纷争时。乙方负责出面解决,并不得延误工期。。如有一方不履行此条款。则赔偿另一方任何经济损失。,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恢复效果由乙方认可。甲方只付款不进行复耕的实施和验收。,受损严重时,甲方不负任何责任。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即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私自修改每项条款。如有不详尽内容补充时,可另行一份单独签约。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代表:乙方代表:中间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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