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收业务协议书(三方).doc编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收业务协议书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营业执照号/组织机构代码:乙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地址:营业执照号:丙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负责人:地址:营业执照号:为促进 (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之间的深入合作,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甲方特委托丙方办理 业务。为保证此项业务的健康发展、维护甲乙丙三方的共同利益,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中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丙方办理 业务的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资质证明甲方应保证其主体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在签订协议时,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经办人的有效实名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资质证明。第二条授权经办人为保证业务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甲方应填写《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见附件)指定业务经办人,授权其负责本协议项下的资料传递、数据传递、对账等工作及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其他工作。如变更经办人,甲方应以书面方式(加盖公章)及时通知丙方。第三条个人结算账户在办理代收业务前,甲方有义务通知代收对象准备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如有需要,甲方可以委托丙方为代收对象进行批量开户。一、 甲方为其代收对象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时,应事先征求代收对象同意。甲方为其代收对象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应遵循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向丙方提供代收对象本人有效实名证件资料。如甲方提供的代收对象开户信息存在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等问题,或未征得代收对象本人同意,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二、 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效实名证件进行“公民身份联网核查”,核查结果为身份证件号码不存在、身份证件号码存在但与姓名不匹配、反馈照片不相符等情况时,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辅助证件,如甲方无法提供的,丙方有权拒绝为代收对象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三、 甲方授权经办人应将代收对象的有效实名证件资料、明细清单(加盖公章)送至丙方,并配合做好相应的交接工作。四、 丙方为甲方代收对象批量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由丙方设置初始密码,初始密码和开户凭证一并交接给甲方授权经办人,甲方授权经办人应现场核对实物凭证与开户清单是否一致,并建立实物交接手续。交接手续完成后,甲方应告知代收对象账户初始密码,并通知其及时到丙方所属任一网点柜面修改初始密码。双方正式交接后,出现密码泄露等风险事件,或由于密码变更不及时给代收对象造成损失的,丙方不承担责任。第四条数据管理一、 甲方确保代收对象同意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数据,从代收对象指定的结算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并妥善保管代收对象的授权资料,以备乙方查询。如甲方未取得代收对象授权或未妥善保管授权资料,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二、 甲方应提供真实、准确并符合丙方要求的代收数据,如因甲方提供代收数据有误,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三、 丙方应严格根据甲方提供的代收数据办理代收业务,不得擅自修改代收数据。如因丙方原因造成代收数据有误,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丙方承担。四、甲乙丙三方通过建立 专线传输代收数据,丙方应根据甲方系统发送的数据进行代收。第五条账务处理一、 丙方在收到代收数据后(□个工作日内/□实时)完成代收工作。如因系统升级等原因导致丙方不能按时办理代收业务的,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二、 如因甲方提供的账户状态异常,无法办理代收业务的,丙方不承担责任。三、 乙方和丙方负有保证已归集代收资金安全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第六条账务核对及结算一、 丙方完成代收工作后,以 (□日/□周/□月)为周期向甲方提供代收对账数据。二、 甲方收到丙方提供的代收对账数据后—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账工作,并及时将对账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丙方。如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向丙方提供对账结果,视同甲方与丙方账务核对相符。三、在双方账务核对相符的前提下,乙方以 (□日/□周/□月)为周期向甲方指定账户结算代收资金,账户信息如下: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七条差错处理一、 甲方在对账核查过程中发现错漏等差错情况,应立即通知丙方。丙方接到甲方的差错通知后,应立即派专人与甲方进行账务核实工作。二、 经甲乙丙三方共同核实,能够及时纠正差错,且未给任何一方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如因甲方过错引发的差错,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如给丙方造成损失,甲方负有赔偿丙方实际损失的责任。如因丙方过错引发的差错,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如给甲方造成损失,丙方负有赔偿甲方实际损失的责任。如甲丙双方对差错的造成均负有责任,则甲丙双方在自己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三、 代收对象对代收金额产生的异议,不属于差错范围之内。甲方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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