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问题澄清招标文件中规定的“25000小时”如何理解?是否按光伏电站和电网之间的上行的电表所记录的数据计量?答:25000小时是个累计发电量的概念,即按照容量为10MW的光伏电站累计发电达到25000小时()就进入第二阶段电价。关于电量计量详见《招标文件V购售电合同》第6条。第二段电价目前不确定,将影响投标人的财务模型,该如何处理?答:投标人需自行测算第二段电价。设备制造商为联合体的成员(非牵头人),且此设备制造商在该联合体中标后成立的项目公司中占一定投资比例,该设备制造商是否可以与另外两家投标人签订设备供货协议?答:可以,关于合格的光伏电站主要设备制造商的规定详见《招标文件Ⅰ投标人须知》。光伏电站上网电量的计量以哪一个电能表为准?答:见《招标文件V购售电合同》第6、7条。《招标文件V购售电合同》“用网电量”中规定,“用网电量为光伏电站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光伏电站全停时,电网向光伏电站送电的电量”。请问光伏电站的用网电量怎么核定与计量?答:光伏电站的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由各自的计量装置分别计量,互不抵扣,详见《招标文件V购售电合同》第6、7条。前期工作费(710万元)是否包括项目咨询费?答:不包括,见《招标文件I投标人须知》第36条。关于投标主体外资控股比例方面有何规定?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项目无特殊要求。关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问题,内资企业如何界定?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提供的财务报表要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对于外资公司,重新汇总、编制财务报表的时间较长,能否提供香港证监会认可的财务报表作为替代?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需要将其财务报表转换为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财务报表,以便于横向比较各投标人的财务能力。政府有无帮助中标单位获得政策性贷款或其他融资方面的考虑和安排?答:投标人应自行取得项目建设及运营所需资金,并按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融资方案和贷款人的融资承诺书。投标人在进行成本测算时拟将出售碳排放指标(CDM)考虑在内,但国际上对项目定义有一些约定,主管部门能否给予协助?答:取得CDM的支持需要很复杂的申报过程,这个项目是否能够得到CDM补贴现在不能确定,因此投标人在进行成本测算时不应考虑CDM补贴。招标文件规定,光伏电站的总峰值功率不低于10MW,总峰值功率是否有上限?答:没有。对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80%的国内自主化率,对于进口的部件怎样确定自主化比例?答:光伏电站设备的自主化率比例已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详见《招标文件Ⅲ技术规范与要求》第二章“光伏电站设备国内自主化率的实施方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可研报告,对可研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有什么要求?答:只要具有编制可研资质的单位或设计院即可,没有规定甲级或乙级,但资质应在有效期内。招标文件中规定,薄膜太阳能电池和聚光太阳能电池所占的比例不能超过30%,聚光太阳能电池的定义是什么?答:几何聚光倍数在2倍以上即为聚光太阳电池。本项目中采用的薄膜电池组件是否需要获得国内外的认证?如需要,请明确是何种认证。答:光伏电站的主要设备(太阳电池和逆变器)要求提供测试报告,对于产品的认证没有绝对要求,只是提出“如果设备已经取得国际/国内认证机构的认证,则应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在并网要求中,投资方是否配设无功补偿装置?或是由电力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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