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2修改术语李启建郭记明杨一先2006 年 12 月 30 日1st初次编写李启建郭记明杨一先2006 年 8 月 20 日版本修 订 原 因编 制审 核批 准发布日期文 件 修 订 版 次 状 态文件维护修订记录保险事故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1. . 本管理规定中司法鉴定仅指为澄清保险事故中相关事实的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保险人与保险金权益人为明确保险事故发生原因、人身残疾损害程度,共同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关就具体专业技术问题做出科学鉴定结论的活动。司法鉴定为理赔案件处理提供了客观、公正的法律依据,是保险合同双方有效的取证途径。. 为防范理赔风险,控制理赔纠纷,提高理赔客户满意度,规范委托司法鉴定管理程序,明确鉴定费用支出,特制定本规定。2. : 保险人委托; 受益人委托; 保险人与受益人共同委托。3. . . 意外或疾病所致的功能性残疾、失能;. 事故原因不明的身故;. 事故结果与事故原因关系不明确;. 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死亡或残疾且有酒后驾驶嫌疑的(酒精浓度测定);. 有争议的文书(笔迹鉴定);. 被保险人意外与故意行为不明确导致身故(行为轨迹或痕迹鉴定)等等;. 事故者身份不明确的(DNA 鉴定)。4. . 司法鉴定应选择定点鉴定机构,定点鉴定机构确定应选择具备司法鉴定资质、技术力量雄厚的鉴定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并签订合作协议。. 遇有特殊情形,需在非协作鉴定单位进行鉴定时,应报机构首席核赔人。经首席核赔人同意后方能进行。5. . . 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前,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征求受益人同意,并将相应的资料准备充分,明确鉴定目的和要求,填写《司法鉴定委托书》(见附件一)。. 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时,机构理赔调查人员应与鉴定单位鉴定人充分沟通鉴定要求及保险条款含义,以避免鉴定人对鉴定要求和保险条款的理解偏差。. 机构理赔人员不得采取任何方式、任何手段影响鉴定结论的权威性。. 首席核赔人(如无首席核赔人则为两核经理)为委托司法鉴定第一责任人,三、四级机构进行委托鉴定单位鉴定时应先报二级机构首席核赔人审批后方能进行。汇报方式可以通过书面汇报、内部邮件、电话、OA 签报等。. 首席核赔人(如无首席核赔人则为两核经理)作为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决定是否委托鉴定、鉴定事项及鉴定要求的审核。首席核赔人决定委托鉴定时应及时与调查主管及三级机构理赔主管沟通司法鉴定相关事项。. 调查主管及三级机构理赔主管为第二责任人,主要负责与鉴定中心及鉴定专家的沟通工作。. 因残疾申请残疾保险金或保费豁免的,或因失能申请失能保险金或失能保费豁免的,理赔受理岗应提示受益人需要做司法鉴定后提供鉴定报告方能受理理赔申请。理赔受理岗要求客户提供鉴定报告时,应提示受益人与调查主管或三级机构理赔主管联系,并及时向调查主管、核赔首席或三级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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