洱市民政局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能,保证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普洱市政府工作规则》、《国家公务员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普洱市民政局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决定,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能,保证政令畅通;恪尽职守、勤政务实,令行禁止;依法行政,清正廉洁,讲求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全市工作服务,为重点工作服务,为中心工作服务。第三条民政局工作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组织进行。局党组作出的决定,通过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贯彻执行。第四条转变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第五条局机关各科(室)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各科室之间要团结干事,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及时反馈信息,切实贯彻落实上级的各项工作部署。第六条局直属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处理好与局机关的关系,配合做好民政管理的各项工作。-1-第七条以鼓励先进,表彰先进,有效搞活内部管理机制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行之有效的奖惩管理办法。在工作中全面推行量化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局机关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工作认真负责,对民政事业的改革、发展和建设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工作不认真、不负责,完不成领导交办的任务,以及工作纪律松驰,工作出现严重失误的要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性质严重的,还要追究党政纪律责任。不断加强法制建设,加强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勤政廉政建设,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第八条普洱市民政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和主持全面工作。重大事项提请局长办公会和局务会讨论决定。第九条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代表本局参加对外活动。局长离开本市时,应指定一名副局长主持工作。第十条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局机关日常事务工作。局机关各科长负责本科(室)的工作,在本科(室)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局直属机构行政一把手负责本单位的工作。局明确由科(室)负责的工作,由其主要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章工作职责-2-第十一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市民政工作发展战略,编制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主管并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调查、核实、掌握和上报灾情,申报、管理、分配市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接收和分配市内外救灾捐赠款物并开展救助捐赠活动,指导灾区生产自救,组织实施减灾规划。第十三条主管社会救济工作。负责全市五保户供养工作,指导城乡集体、个体办敬老院,负责城乡困难户定期救济、临时救济和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负责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的救济以及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等。第十四条主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调查、核实城市贫困群体的经济收入,实施城市“三无人员”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及失业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分配和监督管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第十五条主管社会福利。制定并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市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负责社区建设工作,指导县(区)乡镇建立和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指导残疾人权益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监督实施残疾人就业和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指导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3-“星光计划”;对城乡社会福利生产进行宏观管理;主管全区社会福利彩票的发行工作。第十六条主管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负责全市双拥日常工作,按上级业务部门制定的标准和办法组织实施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优待抚恤。第十七条主管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士官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指导全市的军供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点)的全面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第十八条负责指导全市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等村民自治活动。落实村民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依法管理。第十九条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县(区)、乡(镇)行政区划工作,承办县、自治县、区、乡(镇)、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更名和区域变更的审核、申报工作。第二十条主管地名工作。负责国家规定的对有关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申报;推广标准地名,指导全市地名工作。主管勘界,建立行政界线档案,调处行政边界争议。第二十一条主管社团即民间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性社团及在我市的省属单位组建社团的审批、登记、管理和年检工作,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4-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县(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主管婚姻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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