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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弥补亏损.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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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省范围内设立具有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企业所得税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且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其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以及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纳税人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第四条合并、分立企业的亏损弥补(一)企业发生合并、分立不符合财税字〔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重组条件的亏损按如下规定处理:1、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2、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二)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符合财税字〔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税务处理的,其亏损按如下原则处理:1、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2、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被分立企业亏损需税前弥补的,当事各方应在其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方可进行税前弥补。第五条本办法所指亏损,是指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小于零后的数额。也即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3栏“纳税调整后所得”经地税机关审核或中介机构确认小于零后的金额。第六条纳税人年度发生亏损,必须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报备表》(附件1)。主管地税机关要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必要时要调阅纳税人的账册、凭证等有关资料或深入实地进行审核,也可视具体情况,对年度发生亏损数额较大的企业要求其提供中介机构出具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鉴证报告,以确保纳税人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税前弥补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第七条纳税人在盈利期间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其当期实现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经主管地税机关确认或经中介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待弥补亏损,就其余额部分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第八条纳税人在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以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在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财务决算报表及《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报备表》(附件1)和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报备表,对税前弥补亏损金额较大且以前年度亏损数额未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报告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时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报告。对纳税人以往年度发生的亏损已经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报告的,其在税前弥补亏损时不需再出具中介机构经济鉴证报告。第九条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报备表》后,应及时受理,并依据企业所得税税法及有关规定和纳税人弥补亏损台帐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的内容如下:(一)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数额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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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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