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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就业促进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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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就业促进条例(讨论稿20110720)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平就业第三章促进就业第四章创业扶持第五章就业服务和管理第六章职业教育和培训第七章就业援助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促进就业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本市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扩大就业,以创业带动就业,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就业机制。2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和控制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工商、税务、商务、农业、教育、住建、公安、工会、妇联等部门及有关人民团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就业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就业工作;市、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就业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宣传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公平就业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保障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和公平的就业机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有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含有就业歧视的内容。用人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发布招聘信息,设置招聘条件,不得含有就业歧视的内容。3第八条用人单位招录人员,应当同城同权、同工同酬,不得有以下歧视行为:(一)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除外);(二)对残疾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设置歧视性的录用标准;(三)对求职人员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和卫生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四)以民族、性别、年龄、身体状况、户籍、地域等原因设置不同的薪酬标准;(五)制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内容的规定;(六)在劳动合同中设置因女职工出现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时可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章促进就业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提供有效就业岗位、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被征地人员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扶持创业和就业专项资金投入等,纳入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逐级分解,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调整经济结构、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充分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和扩大就业的作用,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注重4发展本地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吸纳劳动者就业。需要政府审批或者核准的生产经营性项目的投资人申请立项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建成后就业岗位预测内容。立项批准后,项目投资人应当将就业岗位预测情况报投资项目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优先吸纳被征地人员就业。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调整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全域城镇化建设中,引导、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市、集镇有序流动;大力培育具有本地特色的劳务品牌,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加快完善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户籍迁移、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和社会保障等政策措施,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年度就业状况、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规模应当与当地促进就业工作的实际需求相适应,投入就业专项资金不得低于转移支付资金的30%,以保障各项促进就业政策的落实。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以下方面:(一)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一次性岗位和一次性创业等项补贴;(二)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经费、回收奖励,创业扶持和奖励;(三)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和就业见习补贴;(四)扶持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专项工作的开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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