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息录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出租屋信息采集录入工作,确保采集信息及时、准确完整的录入电脑系统,提高深圳市出租屋综合管理系统信息的可用性和准确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信息录入员基本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房屋租赁和出租屋综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尽职尽责,依法办事,文明服务;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接受监督;(三)、认真、严格、及时把管理员采集的出租屋信息准确、完整的录入到电脑系统;(四)、严格执行《出租屋计算机管理系统用户名及密码管理制度》,做好系统数据信息的保密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五)、按时按要求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做好数据信息统计工作,及时向上级汇报。第三条出租人信息模块录入管理规定:(一)、必须准确、完整的录入以下共6项内容:出租人名称、所在区域、详细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方式)、证件号码及出租人类型(公司或私人);(二)、如登记不到出租人的名称及证件号码的,可以录入代理人或“二手房东”的名称和证件号码,并且要注明此信息。2第四条房屋信息模块录入管理规定:(一)、必须准确完整的录入以下自建房信息共20项内容:楼栋名称、房屋座落、所在居委会、产权人(业主)、房屋所有权证号类型、房屋所有权证号、使用人、设计用途、出租用途、结构、使用状况、自建房房型数量、房屋的各种使用面积情况、房屋的各种出租面积情况、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房屋编号、特殊类型、楼层数目;(二)、必须准确完整的录入以下非自建房信息共18项内容:楼栋名称、房屋座落、房号、所在居委会、楼栋层数、房屋的各种使用面积情况、房屋的各种出租面积情况、房屋所有权证号类型、房屋所有权证号、设计用途、出租用途、结构、使用状况、物业管理单位、房屋所在区、所属组、社区、管理员;(三)、如登记不到房屋产权人名称的,可以录入代理人或“二手房东”的名称、有效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等,并且要注明此信息。第五条租住人员信息模块录入管理规定:(一)、必须准确完整的录入以下共33项内容:管理员、暂住地址、房号、姓名、性别、民族、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身份证号、户籍地址、户口类型、户口类型、服务单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所属派出所、行业、职业、职务、单位所属派出所、来深日期、暂住事由、住所类别、入住日期、租住方式、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生育动态、避孕动态、持证情况、屋主姓名、与屋主关系、屋主身份证、屋主联系电话;(二)、必须准确、完整的录入租住人员的相片信息。3第六条关于没有身份证的老人、小孩信息采集录入管理规定:(一)按照其户口薄原件提供的记录采集录入,或者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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