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地产行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第五条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第二章预售管理第七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禁止伪造、涂改、买卖、转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载明项目名称、商品房的位置、楼号、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单元数、层数、房型、套数、预售价格及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底层平面图及标准层平面图。第九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建设用地已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并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已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商品房项目,完成基础并施工至二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七至十二层(含十二层)小高层建筑完成三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十三层以上(含地下室)高层建筑完成五层以上结构封顶工程;(五)已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一)预售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五)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施工合同;(六)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的有关材料和预售款监管银行专用账户证明;(七)商品房预售方案;(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十一条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申请及有关证件、材料后,应当现场勘验。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转让给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商品房项目转让合同;(二)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等部门同意变更的有关手续;(四)受让方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转让的商品房项目符合转让条件的,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已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名称、建筑面积、楼号等事项,应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十四条预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其副本,并以书面形式向预购人明示下列事项:(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及法定代表人;(二)项目开发进度及竣工交付时间;(三)商品房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平面示意图;(四)商品房的结构类型、户型、装修标准及公共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办法;(五)预售商品房的价格及付款办法;(六)物业管理事项;(七)其他应当明示的事项。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转让给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受让方必须是依法成立并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受让方享有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预购人享有的权利,并承担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预购人承担的义务。已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转让后,转让方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停止预售商品房;未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受让方不得预售受让的商品房。第十六条预售的商品房价格和代收税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预购人约定,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除国家和省规定新开征的税费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向预购人收取其他费用。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
郑州市房地产行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模板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