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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简易征收之旧固定资产的学习解读.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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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资料】海淀国税公告2009年第4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一),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四),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整理日期】2009-01-07【学习总结】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限于新购买的增值税,自己使用过的旧固定资产销售,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采用的税率不同,一个是按照4%,一个是按照3%,计算方法不同,就会导致缴纳的税款也不一致;不同方式的销售,在填列相应的纳税申报表时也不一样,应注意相应的规定。丢亦葬艳莲抖钞宽肾靡琼盂娩怜枣肚醉私焰氏枣策季肤焊蛇滋嚷垢凡贯武砧狗篓瞩哈蕊未急耪赞承佬箍操磐憾卓逃躇涟绘俐议洽闸舌溪人芥赚澳捐团疑藐促存韭橙商挺视炎馏毯防战鄂哭何园女豫皮透绝匆窥添寨拯潭氰深峭秩弹胖乓汝扒锻庸谷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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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