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港新城关于加快金融产业发展的奖补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总体说明为进一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完善资本市场体系,促进各类金融产业聚集,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助力空港新城金融产业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2〕43号)精神和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市委十三届三次全会有关金融工作的部署,参照《西安市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扶持办法(暂行)》(市办字〔2017〕217号)、《西咸新区关于加快金融服务业及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奖补政策》(陕西咸办字〔2018〕93号),结合空港新城实际,特制定本政策。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政策的适用范围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空港新城的泛金融类企业(包括金融企业、类金融企业、私募投资基金、金融配套服务企业)。第三条概念界定(一)本政策所称“金融企业”,是指经国务院、财政部以及“一行两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合法经营牌照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期货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公募基金及其他经营性金融机构。(二)本政策所称“类金融企业”,是指经商务部门或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物流及供应链金融公司、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支付结算公司等机构。(三)本政策所称“私募投资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中外合作非法人制等形式设立,且获得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的各类私募股权投资业务资质资格,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创业投资、风险投资、产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证券投资等业务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四)本政策所称“金融配套服务企业”,是指为金融业务开展提供配套服务的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保险销售、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信用评级、金融法律服务、金融会计服务、金融信息与咨询服务、权益类交易场所以及具有金融属性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等机构。其中,资产评估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产评估资质;在中央或地方财政部门完成资格备案。房地产评估机构需取得建设部颁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土地评估机构需取得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颁发的《土地评估机构资格证书》资质,并完成国土资源部备案。信用评级机构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授予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或信贷市场评级资格;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公司债发行评级资格;取得国家发改委授予的企业债发行评级资格。第二章加快金融企业聚集 第四条注册落户奖励(一)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企业: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400万元的基础奖励;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20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落户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符合西咸新区总部经济政策认定标准的,单个企业落户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二)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企业的分支机构、区域性总部或业务职能总部: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一级分行奖励300万元;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一级分公司补助200万元;其他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一级分支机构补助100万元。(三)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的业务总部、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补助200万元;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证券机构和信托公司的业务总部或运营中心,补助100万元。(四)上述奖励从企业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兑现。第五条增资、升级奖励金融企业增资或分支机构升级,按其增资后达到的资本规模或升级后的级别参照第四条规定的奖励标准予以补足奖励。第六条办公场所补助(一)金融企业在空港新城自建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对其自用部分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二)金融企业在空港新城租赁经管委会认定的办公用房且租期不低于5年的,其自用部分按照3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补助期限3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享受本项优惠政策的,建筑面积按照人均10平方米计算。(三)对于以上办公用房补助,金融机构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企业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自用办公用房或改变其用途。第七条业务发展扶持(一)自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企业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当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空港新城留成部分100%的比例给予奖励;自金融企业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其当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空港新城留成部分50%的比例给予奖励。(二)企业年纳税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空港新城留成部分首次超过1000万元、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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