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建设项目立项、可研阶段报批流程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二〇一三年三月文件依据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关于印发民航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航发〔2011〕59号)关于印发民航专项基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航发〔2009〕5号)关于印发《民航局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民航发〔2010〕33号)征求行业审查意见的项目范围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包括:飞行区场道工程及巡场路、围界工程;机场目视助航工程;机场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设备;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机坪加油管线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涉及机场总体规划调整的项目申请使用民航发展基金的项目民航发展基金使用范围补助建设项目:民航发展基金,前期费补贴:节能减排补贴,中小机场补贴,贷款贴息项目管理使用民航发展基金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应当审批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总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预可行性、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管理(续)大中型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和民航行业的有关要求。民航局、华东管理局在审批、审核大中型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根据项目规模、性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涉及规划、土地、环保的项目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项目单位应提交规划、国土和环保部门的意见。项目管理(续)机场改扩建项目应在总体规划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前期工作。使用民航发展基金的投资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各单位于当年年末按要求上报下一年度的民航发展基金投资项目计划,经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审核后下达。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予以受理。审批管理实行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分级管理;地区管理局审批项目要严格执行政策法规,审批后报民航局备案;民航局审批项目,由地区管理局进行初审;超出民航局审批权限项目,民航局报送行业意见;民航局有权取消地区管理局不按政策规定审批的项目。审批权限民航局:总投资20亿元以下,申请使用民航发展基金8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华东管理局: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申请使用民航发展基金8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申请民航发展基金的项目类别项目分类项目内容第一类空管工程通信、导航、监视、气象、航行情报等第二类安全设施飞行区消防、机场安防系统(含监控报警、安保信息、指挥中心等)、围界(含围界监控报警系统、道口安防系统等)、围场路、安检系统(航站楼安检、货运安检、安检信息系统等)、除冰坪、除冰雪设备设施(含场道除冰雪及航空器除冰雪设施设备)、反恐应急装备、防爆检查设备等第三类飞行区工程跑滑系统、站坪、停机坪及联络道(含道面、基础、土方、地基处理)、助航灯光、飞行区排水、站坪照明及机务用电、净空处理、飞行区其他附属设施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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