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无形伪造,作为伪造型犯罪的一种客观行为方式,在伪造型犯罪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本文从无形伪造行为的现行立法入手,探讨了无形伪造的概念、分类和构罪特征,指出了我国刑事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的相关缺陷,从而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理论研究有所裨益。全文共分三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大陆刑法和我国刑法有关无形伪造的立法状况和特点,以及无形伪造的概念和分类。第二章分析了无形伪造的构罪特征和认定。无形伪造由于自身特征,其侵害的法益有其特殊性,即主要是公共信用及其基础上的证明机能。无形伪造的犯罪对象主要是文书和有价证券;行为特征表现为没有制作权限的人制作虚假内容的行为,关键在于是否有制作权限。无形伪造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具有相关社会职务的专业人员,如医生、律师等。无形伪造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并且要以使用为目的。对无形伪造的认定,主要论述了无形伪造与有形伪造、变造的区别,其中无形伪造与有形伪造的区别主要从冒用代理、代表名义,滥用权限,冒用资格与使用常用名和名义人承诺等角度进行了论述,无形伪造和变造的区别主要对无形伪造和无形变造进行了区分。第三章论述了我国刑法中无形伪造的缺陷并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我国刑法中伪造含义的不同,导致对无形伪造行为认定的困难。同时由于刑事法网的相对紧缩,许多无形伪造的行为没有被处罚。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首先应对“伪造”作出明确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同时应增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形伪造罪,并且应把医生纳入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体中,对医生出具的与其职务相关的虚假证明文书行为进行处罚。关键词:ery,erycrime,,eryanditsclassification,,criminaljudicatureandcriminaltheory,ings,,,,eryandtheircharacteristicsinthecriminallawofcontinentalsystemandthatinourcountry,,mainlytalkingaboutcrime-,,,ansandprofessionalswithrelevantsocialduties,,,ery,,abuseofauthority,monnameandthenominalnam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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