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学位论文作者:日期: 年 月 日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本人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论文及相关的职务作品,知识产权归属郑州大学。根据郑州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或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郑州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者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和汇编本学位论文。本人离校后发表、使用学位论文或与该学位论文直接相关的学术论文或成果时,第一署名单位仍然为郑州大学。保密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此规定。学位论文作者:日期: 年 月 日摘要当今世界主要各国刑法都规定了伪造犯罪,但我国现行刑法对于伪造犯罪的规定相对零散,不成系统。所以本文以我国现行刑法为出发点,从整体上集中的去探讨刑法中伪造犯罪的基本问题、共性问题,使人们对伪造犯罪的认识变得更加清晰、体系化,从而为司法实践中伪造犯罪的认定,提供有效地指导。本文主要分为伪造犯罪的立法梳理、伪造犯罪的规范分析、伪造犯罪的司法认定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伪造犯罪的立法梳理。通过横向的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所涉及伪造犯罪规范的述评、比较以及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着我国从古到今关于伪造犯罪的立法发展状况,笔者从中可以得出,每个国家对于伪造犯罪的研究基本上是从伪造犯罪的内容、伪造犯罪的对象和伪造犯罪的行为等方面提炼出其共性和差异,这种模式给予我国系统研究伪造犯罪时提供了方向。第二部分关于伪造犯罪的规范分析。主要围绕伪造犯罪的概念、范围、分类和伪造犯罪中伪造行为的界定这两个部分展开研究。笔者认为,对于伪造犯罪的概念,本文主要是以类罪的方式去探讨,所以采用的是广义的概念,即应当包括刑法典所规定的所有类型的伪造罪。对于伪造行为的界定,就从目前我国的刑法理论中来看,没有对于伪造一词的具体解释,所以笔者认为,关于伪造的涵义应该在每个伪造罪中分别的解释。至于伪造与变造区分,在笔者看来,我们可以像许多国家一样,把伪造与变造规定为一个犯罪,维持解释论上的同一性,这样就可以把变造包括进去,从广义上统一的解释伪造。第三部分则主要是对刑法中伪造犯罪司法认定的研究。此部分在对伪造行为和伪造的对象有了统一的认识的基础上,以伪造犯罪有行为犯、情节犯和结果犯三种类型为前提,笔者是对其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因类型的不同而表现出各自不同的特点来展开研究。另外,伪造者与行使伪造物品者之间是否构成共犯是伪造罪共犯问题的关键点,笔者认为其区分标准主要在于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共同故意。最后,伪造行为与行使伪造物行为之间,或者说与其它行为之间各自均构成不同的犯罪时,应表现为吸收犯的情形。I关键词:伪造犯罪;立法规定;司法认定IIAbstractNowadays,eryhasbeenspecifiedinthecriminallawoftheworld'smajorcountries,butinthepresentcriminallawofourcountry,eryisrelativelyscattered,,wesetthecurrentcriminallawasthestartingpoint,eryincriminallaw,esclearerandsystematism,:ery,ery,-Americanlawsystem,biningthedevelopmenthistoricalaboutthefakecrimelegislationinourcountry,theauthorcandraw,ery,ery,,scope,,ery,soit’stakethegeneralizedconcept,,eryinthepresentstageofourcountrycriminallawtheory,,likemanyothe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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