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2、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3、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7、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8、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9、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10、《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将事故类别分为20类。分别是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11、《安全生产法》规定,工会有权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1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12、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是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13、《安全生产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14、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的部门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5、《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16、《安全生产法》规定,个人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17、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18、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19、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它新产品。20、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21、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22、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23、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工伤保险费应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2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5、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是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整改措施未落、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26、“三同时”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7、安全生产“五同时”是指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28、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29、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不得在同一建筑物内。30、从业人员对管理人员强令冒险作业的命令,应该拒绝。31、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32、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核心是安全生产责任制。33、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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