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沪人社专〔2019〕262号关于开展2019年上海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各区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委各部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中央交给上海的“三项新的重大任务”和加快推进“五个中心”建设、打响上海“四大品牌”的要求,集聚和培养一批站在各领域科技前沿、具有国际视野和产业化能力的领军人才,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关于加强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委组〔2005〕发字046号)、《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沪人〔2006〕107号),经研究,决定开展2019年上海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现就选拔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拔对象及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工作和创业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出申报:(一)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要注重发现和选拔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期结束的上海市青年拔尖人才申报的,不占用人单位推荐名额。(二)符合“品德素质优秀、专业贡献重大、团队效应突出、引领作用显著、发展潜力较大”的基本条件。品德素质优秀:具有坚定的政治品德、优秀的学术道德、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专业贡献重大:在相关领域已取得较突出的创新成果,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团队效应突出:具有一支结构合理、创新创造能力较强的专业团队,团队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45岁以下成员一般不少于2人。引领作用显著:能够在本市、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引领本专业、本学科、本领域的发展方向,起到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发展潜力较大:本人在相关领域显示出明显的创新能力、研发优势和发展潜力;团队成员具有较大发展潜力。(三)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范围:“万人计划”、国家和上海“千人计划”、上海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的人员;“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及国家和省部级青年人才计划,且尚在培养期内的人员;,且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市管干部);,在本年度内无新的重大专业成果的人员。二、选拔原则以提高人才的创新创业能力为核心,以聚焦重点、服务发展,突出一线、团队优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原则,深入实施上海领军人才培养计划。(一)聚焦重点,服务发展。聚焦本市人才高峰工程重点领域,聚焦科技创新和创业、科技成果转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化,开展领军人才选拔工作。同时,要加大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的选拔力度。(二)突出一线,团队优先。以在科研、生产等专业技术一线岗位上创造优异成绩的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为选拔重点。要加大经确认的高峰人才团队核心成员选拔力度,高峰人才团队核心成员不占用人单位推荐名额。(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及时公开选拔工作信息,严格规范选拔程序,切实加强选拔全过程监督。充分发挥专家评审、擂台赛、大数据测评等评价方式的作用,确保选拔结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三、推荐平台2019年领军人才选拔推荐工作设立科技、教育、卫生、企业创新、金融、文化、现代农业和创业八个平台。各部门、各区根据被推荐对象的专业领域,向相应的平台进行推荐。各平台应成立主要由相关领域知名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等各方面人员组成的评审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向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推荐候选对象。各平台由市委市政府相关部、委、办、局负责,具体安排如下:(一)科技领军人才选拔推荐平台。由市科技工作党委、市科委负责,承担从事基础科学研究、应用科学和技术研究与开发的领军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二)教育领军人才选拔推荐平台。由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负责,承担从事高等教育工作和高端人才培养的领军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三)卫生领军人才选拔推荐平台。由市教卫工作党委、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承担从事临床医学工作和临床研究的各类领军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四)企业创新领军人才选拔推荐平台。由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化工作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工作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商务委负责,承担各类企业创新领军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其中,市国资委负责本系统国有企业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工作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在沪央企、民营企业等创新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市建设交通工作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建设、交通、航运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市商务委负责外资企业创新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五)金融领军人才选拔推荐平台。由市金融工作党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承担包括金融和会计领军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其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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