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沪人社专〔2019〕264号关于对第十一批上海领军人才“地方队”培养对象进行中期考核的通知各区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委各部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上海领军人才的培养和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加强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委组〔2005〕发字046号)、《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沪人〔2006〕107号),现决定对第十一批列入上海领军人才“地方队”培养计划人选进行中期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何建华等106人列入上海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的通知》(沪人社专〔2016〕463号)所确定的全部106名培养对象(以下简称“领军人才”)。二、考核内容(一)领军人才近三年的品德素质、工作业绩、领衔作用、团队建设、创新创业等方面的情况。(二)领军人才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的进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三)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发挥领军人才作用的情况,落实有关培养措施、管理服务的情况。三、考核程序领军人才中期考核工作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平台负责实施,领军人才所在单位做好具体考核工作。领军人才入选后单位发生变更的,原则上由新单位负责考核工作。四、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一)单位考核 (8月1日-8月9日)用人单位登录“上海国际人才网—上海领军人才申报系统”,检查单位注册信息,如需修改企业注册资金、法人代表、单位正式职工人数、上年度纳税额、单位注册区等关键字段,派专人持本人身份证、介绍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至相应的受理点进行单位资格审核。 、单位考核上报(8月1日-8月23日)(1)用人单位用单位账号登录“上海领军人才申报系统”为本单位考核人员进行网上注册,取得个人账号和密码。个人主要对照入选年度《申报表》的“发展计划”、“申请项目(课题)资助情况”等内容,网上填写《上海领军人才考核表》,近三年取得的其他重要业绩也可作为考核依据填写。所填写考核业绩均应上传佐证的附件材料。非领军人才本人承担或主要参与,以及非近三年取得的业绩不得作为考核依据填写。实行个人诚信承诺,对考核材料弄虚作假实行“一票否决制”。(2)个人将材料提交单位审核。单位对考核对象考核材料中的业绩对照相关证明原件进行审核(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材料退回重新填写),并从品德素质、工作业绩、领衔作用、团队建设、创新创业、资助经费使用情况等方面对考核对象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结束后,在系统内点击“上报”,完成网上考核材料上报。单位应委托第三方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3)单位打印《上海领军人才考核表》,并按要求进行装订(附件材料要求见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后(附件材料复印件盖骑缝章),将《上海领军人才考核表》、附件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第三方审计报告等,送交相应受理点进行初审。所有材料不予退回。(二)受理点审核(8月1日-9月6日)各受理点通过“上海领军人才申办系统”对考核材料按申报要求进行初审。系统内提交的所有附件材料均须验证原件,如无法提供原件,或原件与系统内提交的附件材料不一致,退回修改;并通过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申请人进行信用核查。申请人所在单位及受理点共同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通过初审的材料(《上海领军人才考核表》、附件材料复印件),分送各平台。(三)平台考核(9月9日-10月18日)各平台结合所在单位的考核意见,通过多种方式对考核对象进行全面考核,初步确定考核等次(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通过“上海领军人才申办系统”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时将考核对象纸质材料(《上海领军人才考核表》、附件材料各1份)、考核工作报告(包括本平台考核工作总体情况、考核工作委员会组成情况、评审情况等)加盖平台单位(委、办、局)公章,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平台推荐的考核优秀对象,不超过本平台考核对象总人数的1/2。经信用核查有列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市府令38号)规定的失信信息的,不得作为考核优秀对象。9月20日前平台可进行调整,各平台如发现接收的材料不属于本平台考核范围,于本日期前提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予以调整。单位、个人、受理点、平台须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完成相关工作,超过时间系统功能将关闭。(四)全市考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汇总考核人员名单后,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聘请专家进行考核评议,初步确定考核优秀对象,并在所在单位公示7天。公示期间对于实名举报的,由所在单位上级部门及推荐平台共同核实情况,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书面情况报告,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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