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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涉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模板.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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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涉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涉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篇一:涉外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管辖】关于涉外工程纠纷的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在涉外工程合同发生争议和纠纷时,当事人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通过第三者调解解决。如果上述办法不能解决纠纷,则应考虑下列两种情形:一、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办法或事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争议解决办法的协议的:如果合同中的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那么能够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法律的适用应遵循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主,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即当事人能够选择适用的法律,也可适用施工行为地(合同履行地)法律。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涉外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我国现有的法律没有对涉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做出明确规定,法律上能够适用不动产纠纷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4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由此可见,涉外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原则上能够又合同履行地管辖。根据上述两种情况,当事人能够协议管辖选择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三、涉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适用中国国际私法中,明确了涉外工程承包合同法律适用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优先,最密切联系的“工程所在地法”为补充原则。【篇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在特殊情形下的管辖法院选择】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在特殊情形下的管辖法院选择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北元律师/助理陈文璨随着对外贸易的扩大化和普遍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件的发生也更为常见,针对此类案件中具体争端的解决,划清法院的管辖范围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恰当选择管辖法院是顺利解决相关争议的基础。与此同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端中的管辖问题存有一定的特殊性,特别是在今年年初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后,其涉外编对于相关争端解决程序中管辖法院的规定在国际货物货物买卖合同争端的解决中更突显了其实践价值,需要参与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予以更多的关注。本文选取我国审判实践中的部分典型案例,从立法依据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对解决此类争议所涉及的管辖问题中的几种特殊情形作出梳理。案例:李小英与洪智文、ahmedzakiahmedhamd、新干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本案中原告李小英就货款支付争议对被告提起诉讼,本案被告位于苏丹共和国,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原告最终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它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能够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管辖要点:上述案件的的被告位于苏丹共和国,属于涉外合同纠纷中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典型情形,原告方直接向争议所涉合同的签订地,即义乌市中院提起诉讼,该法院在将本案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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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书犹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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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