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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旅游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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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旅游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高教强省”精神,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学科研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加强学科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院更好更快发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奖励范围与审批程序第二条奖励成果须以长春大学旅游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我院教师、教辅、科研及管理人员当年完成的(含个别上一年度遗留)教学、科研成果,均属奖励范围。第三条获奖成果均由取得成果的第一责任人向教学单位(部门)提供全部证明材料供学院审核;成果奖金分配中,第一责任人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第四条获奖成果及其奖金的审批程序如下:取得成果的第一责任人提出申报材料,教学单位(部门)审核后统一上报学院教学、科研主管部门复核(部分项目须有专家组认定意见),最后报学院审查批准。第三章获奖条件第五条获奖成果必须是成果第一负责人事先立项申报,与其学科相关,经教学单位(部门)同意,学院教学、科研管理部门认可并登记备案,按计划实施完成的成果。第六条获奖成果必须出具相应的政府部门或其所属学会(协会)或学院的获奖批准文件或奖励证书原件;论文、艺术作品、著作(译著)、教材等成果须出具成果原件;项目类成果须出具有关政府部门或本院批准的立项文件、结项鉴定验收材料。第七条获奖成果无弄虚作假、无剽窃他人劳动成果、无不正当手段等不端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奖项,扣回奖金,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八条获奖人在年度内须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岗位任务),人事处年终考核为称职(特殊情况经学院同意可为基本称职)及以上。第九条经院长办公会对教务处、科研处上报获奖成果批准后,即在学院网站公布获奖结果,若在三个工作日内对其没有异议,随即发文予以表彰奖励。第四章奖励类别及标准第十条教学成果的奖励种类及标准教学成果奖励分设下列十一个类别:;;;;;;;;;。教学成果奖励标准具体情况见附件1、2。第十一条教师指导学生参赛获奖的奖励类别及标准教师指导学生参赛获奖的奖励设下列三个类别:;;;其中,教师指导学生参赛获奖各类奖励标准的具体情况见附件3;吉林省教育厅认定的全国性学科竞赛及省级学科竞赛列表(2015版)见附件4;专业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列表(2015版)见附件5。第十二条科研成果的奖励类别及标准科研成果奖励设下列八个类别:;;;;;;;。科研成果级别认定、奖励标准分别见附件6、7。第五章几点说明第十三条学院每3年评选一次教学、科研工作突出贡献奖,对取得重大突破或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十四条本办法未涉及的教学成果、科研成果奖励事宜,由学术委员会讨论,院长办公会通过。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文件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科研处负责解释。附件:(2015版)(2015版)、科研处2015年12月28日附件1长春大学旅游学院教学成果认定标准为进一步提升我院教学成果的质量,方便教学成果及其奖项的审核和级别认定等工作,特制订本标准。教学成果奖是指通过学院教学单位以“长春大学旅游学院”为完成单位组织申报所获得的各级各类教学成果奖励。教学成果必须与我院开设专业或与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相关。所获教学成果需提供教育部或教育厅文件做为依据;国家级规划教材必须入选教育部名录;主编教材须由正规出版社出版发行并可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方网站上通过CIP数据核字号查询,第二主编按奖金金额的80%,第三主编按奖金金额的60%发放,排名在此之后的不做奖励;我院专职教师业务参赛或指导学生参赛必须履行登记备案手续:首先出示竞赛举办文件,经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教务处处长、教学主管院长确认签字,将复印件及参赛人员名单留存教务处备案,年终方可申报教学成果奖励,否则不具备申报资格;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参加学院或教学单位组织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学术团体组织的全国性、省级学科竞赛获奖方可予以认定;竞赛指导教师必须为我院专职的任课教师,且指导的竞赛需与其所属专业开设课程相关;指导教师在单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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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