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财政管制工作意见经济发展工作意见为了进一步理顺湘西吉凤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财政分配关系,充分发挥开发区职能作用,促进我州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湘西吉凤经济开发区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国家现行财税政策和我州当前实际,从2011年起,在开发区建立一级财政,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一、基本原则(一)与国家、省对州及州与县市财政管理体制相衔接;(二)坚持财权与事权相一致;(三)在保证州财政与开发区财政既得利益的前提下,进一步调动开发区立足自身、发展经济、壮大财力的积极性,建立加快开发区发展的财政支持体制;(四)建立健全分级决策、分级负责、自求平衡、自我发展的财政运行机制。二、具体内容(一)收入划分开发区辖区内实现的地方财政收入(除省级收入外),为开发区区级收入,主要包括:1、税收收入: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各种税种除中央、省级收入以外的各项地方收入;2、非税收入:开发区所属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收益、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收入等除中央、省级收入以外的地方收入;开发区实现的基金收入,全部留给开发区使用,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等。(二)支出划分根据州人民政府对开发区确定的事权范围划分,开发区财政承担以下相应支出职能:1、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支出;2、开发区区域内发生的城市公共管理支出及相应的设施建设、农林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教育、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基础性社会保障等支出及其他社会事务管理支出;3、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支出;4、开发区承担的债务偿还本金和利息支出;5、开发区兑现企业优惠政策的各种财政补助;6、其他应由开发区负担的支出。开发区内的农村社保、医保、低保等事务支出纳入吉首市财政管理。原由凤凰县财政负担的支出以2010年为基数全额划转吉首市。(三)基数确定1、收入基数:以开发区2010年收入实际入库数作为开发区的收入基数。2、支出基数,包括两部分:一是以州财政2010年年初预算安排给开发区的人员经费及运转经费作为开发区支出基数;二是根据开发区区域调整,由凤凰县、吉首市过来承担的社会管理事务支出划转到开发区作为支出基数。3、税收返还基数:以2010年开发区上划中央“两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占全州上划“两税”的比重作为计算开发区税收返还基数的比例。从2011年起,按统一的计算方法计算开发区税收返还,达不到税收返还基数的,相应扣减开发区税收返还数额;对超基数税收返还增量部分,由州全额返还给开发区。(四)体制及专项补助1、定额补助:以州本级财政2010年年初预算安排给开发区的人员经费及运转费加上2010年由吉首市、凤凰县划转开发区的社会管理事务支出之和,减去以2010年核定的税收返还基数的差额部分,作为开发区的定额补助。2、专项补助:由州财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办理,州财政在分配各种专项资金或向上级财政申报各种项目时,把开发区视同一个县市对待。但目前社保、医保和农村合作医疗等工作总体依托吉首市开展,对其以上三个方面的专项补助相应划给吉首市,由吉首市对开发区实行单列管理。(五)体制及专项上解1、根据州、县市现有分税制财政体制,开发区上解的城市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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