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加快我市旧城区改造步伐,维护公共利益,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南政[2012]3号)和***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政字[2012]15号),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一、征收范围**路以西、**以东、***以南、**以北。二、征收期限以市政府征收决定公告为准,签约期限以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结果送达30日内为准。三、房屋征收主体***人民政府为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政字[2012]15号)规定,***凤岗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该片区具体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该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四、补偿与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互补差价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五、过渡方式本项目实行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方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由被征收人自己安排临时过渡用房。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及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市政府公布征收决定后七日内,从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中协商选定,房屋征收部门应提供三家以上奇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选择。七日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抽签、摇号等方式随机选定。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房屋,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结合其用途、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建筑物成新度等因素进行评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按其用途同时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评估价值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互补差价的依据。七、货币补偿1、被征收房屋总补偿额=被征收房屋评估价+被征收土地评估价+附属物价值+搬家费+临时安置费(过渡费)+补助+奖励。2、搬家费: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发一次。3、临时安置费(过渡费):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6元/㎡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4、补助和奖励办法自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10天内签订协议的,给予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和附属物价值)10%的补助。20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和附属物价值)7%的补助;30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和附属物价值)5%的补助,超过30天后签订协议此补助全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搬家期限以20天为基准,每提前一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元/㎡的奖励,超过20天搬迁的,不予奖励。八、产权调换1、安置原则: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在本项目建设范围内按不超过1:,并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互补差价。被征收房屋的地下室、附属物只作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调换的楼房市场平均价格以评估机构评估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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