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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债的履行.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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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债的履行本章重点与难点:。,情势变更原则也是难点。。第一节债的履行概述一、债的履行的概念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民法通则》第8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可见,债的履行是债的最主要的效力。因为只有债务人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债权人的债权才能实现,债权人的利益才能得到满足,所以,债的履行从债权人方面说是债权的实现。债的履行有以下含义:(一)债的履行是债务人所为的特定行为债务是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履行债务也就是债务人为其应为的特定行为。债务人为该特定行为也就是给付,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就是履行给付义务。但给付在债法上有不同的含义。例如,在买卖中出卖人1应交付并移转出卖的标的物为给付,此种给付即为债的标的;出卖人依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所有权归买受人,也为给付,此种含义的给付,即为履行债务,亦称为债的清偿。但严格说来,给付与履行有所不同。给付重债务人的行为,履行则重结果——债权的满足。债之履行,乃指给付之结果,非给付行为本身。给付有时与交付的含义相似,但二者不同,交付一般指的是将标的物的占有移转给债权人,“仅指物和金钱的交付”总的来说,给付是债的标的,具有抽象、静态的意义;履行是债务人为给付行为,具有动态、具体的意义;清偿是债务人履行的效果,在债的消灭意义上使用。(二)债的履行是债务人履行其全部义务的行为债的履行须由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即其不仅须履行给付义务,而且还要履行附随义务。在现代债法上,债务人仅履行给付义务,并不能完全满足债权人的利益需要。(三)债的履行要求债权人予以协助债的履行虽是债务人履行其全部义务的行为,但因债权与债务是相互对应的,债的履行也是实现债权的手段。这就要求债务人的履行行为与债权人的受领行为相结合。如果只有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没有债权人的接受履行,则债的履行目的仍难以实现。所以,债的履行须有债权人的协助,债务人与债权人均为债的履行主体,只不过债务人在债的履行中处于主要的、主动的地位。(四)债的履行是债消灭的主要原因债务人全面正确地履行了义务,债权也就全部实现,债即因目的达到而实现,从经济上说,交易完成。因此,债的履行是债消灭的原因,并且是最常见的最正常的债的消灭原因。二、债的履行原则债的履行原则是当事人履行债务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其中有的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有的是专属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情势变更原则。(一)适当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亦即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履行全部债务,也就是履行主体、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地点等都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适当履行应是债的履行的正常状态。当事人是否适当履行债,是决定其是否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的标准。关于适当履行的具体要求将在下节中说明。(二)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债权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原则。《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债的履行虽为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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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iris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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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