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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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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装配动力装置的无牌无证车辆专项整治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严厉查处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装配动力装置的无牌无证车辆的非法营运、非法上路行驶、非法生产销售等行为,维护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交通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开展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装配动力装置的无牌无证车辆的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专项整治区域:南宁绕城高速公路全段和兰海高速公路(三岸互通至良庆南互通段)所构成的环线以内,以及环线以外的仙葫大道和龙岗大道。二、驾驶人力三轮车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二)摩托车、人力三轮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行驶,并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三、驾驶人有以下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一)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摩托车,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5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三)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加装车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法恢复原状。四、除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之外,其他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的轮式车辆,均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机动车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在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无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并依法进行罚款,经查车辆属于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的,予以收缴,强制报废。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装配动力装置的无牌无证车辆从事营运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实施扣押,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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