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公告(2019)闽0583民初5180号蔡明胜、黄珍珍(住址泉州市丰泽区湖斗街77号):本院受理原告黄建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美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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