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责任制度为强化隐患排查责任的全面落实,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关于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隐患排查职责 (一)对本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 (四)组织制定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方案的实施。 (五)保证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督促、检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条 党总支书记隐患排查职责 (一)排查企业行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制订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排查“三同时”、“五同时”的执行情况; (三)排查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意见的正确性。 第三条 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隐患排查职责 (一)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抓好分管安全生产方面的隐患排查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负责排查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以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领导、查事故隐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负责制定措施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四)排查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凡发生死亡或重大恶性事故应亲临现场组织处理,并对统计、报告的正确性负责; (五)定期布置和检查安全管理专职机构的工作; (六)排查有关单位贯彻安全生产“五同时”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分管生产技术副总经理隐患排查职责 (一)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抓好分管生产技术方面的隐患排查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生产、技术、设备、动力、机电的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 (二)负责排查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是否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三)负责排查公司制定的工艺规程、设备安全技术规程,是否符合规范、规程要求。 (四)负责排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是否做到“三同时”;(五)组织或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认真安排有关部门整改。 (六)负责排查购置、安装设备和引进工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方可使用。 (七)主持或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排查是否执行“四不放过”原则。 第五条 分管经销副总经理隐患排查职责 (一)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统一领导下,抓好分管经营销售方面的隐患排查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供应、销售、运输、仓库系统的隐患排查全面负责; (二)负责排查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经销工作时,是否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三)负责排查经销部所采购的原材料、设备、备品、配件等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厂内标准,防止因质量问题而发生事故,负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负责排查、督促经销部是否对危险品保管、运输、装卸、销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五)负责排查并监督雷管、炸药等危险品的运输、储存、发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工作,检查、督促落实国家对民用爆破器材的储存、运输、销售的有关要求。 第六条 工会主席的隐患排查职责 (一)负责排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法》赋予工会的权力在本公司的实施; (二)负责排查建设项目是否认真执行“三同时”。 (三)负责排查公司各级领导是否有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四)负责排查事故调查、处理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隐患排查职责 (一)协助决策机构和领导组织推动公司的隐患排查工作,负责制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 (二)负责排查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有效实施; (三)负责排查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在全公司的执行情况。协助解决排查出的问题,紧急情况下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四)负责排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情况,排查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情况; (五)负责隐患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登记建档和消除报告工作。 (六)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员,对分管车间和区域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事故隐患排查、监督管理责任,行使巡回安全检查职责,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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