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本文以权利义务相对论为理论支点,以行政法的价值取向之一——效率为切入点,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对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是否享有优先权,优先权是否受法的严格规范等进行研究,论证了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享有优先权的理论依据和现实要求。正文分为三个部分:一、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先权的基本理论行政主体优先权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在与相对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不必征得相对入同意,依法享有监督合同履行权、制裁权等。二、行政主体正当行使优先权的标准行政主体优先权正当行使的标准是必须维持“两个平衡”,即在优先权实体性规定中维持法律原则及规则与自由裁量权之间的平衡,在优先权程序性规定中维持行政主体与相对人权利义务之间的平衡。首先,在优先权实体性规定中,要认识到优先权行使中的自由裁量问题,不再简单地认为自由裁量一定会对法治构成威胁,单纯强调法的绝对统治,而是理性、现实地对待优先权行使过程中的自由裁量,让依法行政与自由裁量相辅相成,共同实现优先权行使结果的“个体化的正义”以及有关优先权的法律、法规的“实质合理性”。其次,在优先权的程序性规定中,必须以尊重和保障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为基础,确保行政主体优先权行使的理性化。对行政过程中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确认和保障,使相对人自主地运用程序性权利约束、监督行政主体行使优先权的过程,把优先权置于公开的环境之下,有效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三、我国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先权的运行现状及其规制目前,中国关于行政主体优先权的立法不全面、不系统,运行中出现诸多不规范的情形。应当从规制行政主体实体性权利、保障相对人程序性权利以及强化相对人权利的事后救济三个方面对行政主体优先权进行规制。其一,通过立法明编行政主体行使优先权的条件、标准和幅度等。同时,应当鼓励行政主体通过编制“内部执法手册”,将优先权行使过程中积累起来的理性和智慧规则化,弥补法律、法规的不足。其二,充分保障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即要求中立的裁判者主持程序和作出决定的权利;被告知的权利;听证权;平等对待权:要求决定者为其所作的决定说明理由的权利;程序抵抗权。其三,校正行使优先权造成的“非正义”。一是补偿。当行政主体行使优先权的决定合法且合理时,但只要相对人的利益因优先权的行使受到了损害,相对人就应得到经济性的补偿。二是赔偿。即行政主体应按照“损害赔偿原则”,公平、合理地赔偿相对人因行政主体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受到的直接及间接的经济损失。三是对行政主体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使优先权决定,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关键词:行政合同行政主体优先权nAbstractnisanicletakestherelativitytheoryoftherightanddutyasthctheorypiVot,be百皿ingwithoneoftheadmiIlis仃ativeValues—efficiencypoint,mctsisthemaina由ninistIatjvepriority,priorjtyisaffectedbythelawstrictlyregulatesuchresearch,:T1leel锄entarytheoryofthepriorityoftheadministratorpanyinadministrativecontractsnep“orityoftheadmiIljstmtorpanyistheri曲ttlleadIlljlljstratorpanyneedsenjoyperfo珊ing∞ntractoverSigtlt,saIlctionsrjgtltaIldsoonwithouttheconsentofrelatiVepany,softhelaw,inconsultationwiththereJ}ativewhocanⅡ”twObalances”,abal锄cebetweenentitjesintllepriorityprovjsionsofthemaintenanceoflawandtheprindplesaI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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